目前分類:法律議題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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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7/12/NEWS/SOCIETY/SOC2/721968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簡姓婦人和王姓情夫投宿飯店,因私生女墜樓而曝光。簡婦的丈夫曾控告兩人通姦,檢方認為他已宥恕婚外情而處分不起訴妻子再犯,丈夫可否提告?法界人士指出,再度通姦應視為「新事實」,丈夫可以提告。

 

刑法第二百卅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限為六個月,「從告訴人知悉時起算」。

 

律師吳孟良指出,所謂的「知悉」,是指丈夫確知妻子的通姦行為,如果只是懷疑,就不算知悉。雖然簡婦丈夫曾提告通姦,檢方處分不起訴;但妻子再次與情夫開房間,應視為「新的犯罪行為」,丈夫可在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通姦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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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6/25/NEWS/SOCIETY/SOC7/7181490.shtml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新北市報導】

魏姓小三男童因吵鬧摔東西,被鍾姓女輔導老師用相機錄影後,在課堂公開播放;魏母事後提告,因檢方不起訴,向板橋地院聲請交付審判,堅持要女老師公開道歉。

交付審判是告訴人不服檢方不起訴處分之救濟措施,法院裁准視為提起公訴,但實務上少見裁准案例。

板院日前召開調解庭,鍾女承認公開播放男童脫序行為確有不當,但她被學童砸傷未提告,反遭家長指控,大嘆「教師難為」。因雙方沒有共識,將再開庭審理。

據了解,十歲魏姓男童情緒容易失控;前年十二月廿七日中午,因在教室內哭鬧、摔桌椅,被鍾姓女老師拿相機錄影存證。

魏母隔天到學校道歉,但鍾女表示魏童已危害其他孩子,照顧男童讓她「壓力很大」,還脫口說出「什麼樣的媽,教出什麼樣的孩子」,雙方不歡而散。

鍾事後在班級的社會課教導「人身安全與霸凌」時,播放魏童哭鬧畫面,告訴其他學生遇到類似狀況,要馬上遠離並通知訓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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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5/28/NEWS/SOCIETY/SOC6/7120472.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大法律系畢業生林煜騰前年推甄上台大新聞研究所,再考上同校法律研究所,因學校「擇一」規定,捨新聞就法律;不過,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就讀新研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擇一」規定屬大學自治範圍,判林敗訴。

 

林煜騰辦理放棄新聞研究所入學資格時,在放棄切結書上加註「招生簡章擇一就讀規定有無效之虞,若經有權機關認為無效,切結書溯及失效」;但未發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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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110684.shtml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指女人「夠資格當小三」不見得是罵人,但「不夠資格當小三」被法官認定有罵人意思。翁姓女子不滿黃姓女子搶走丈夫,嗆對方「說妳是小三,還真不夠資格」,被依誹謗罪判拘役廿五天,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小三」是時下對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的貶抑之詞,有負面意思,所以「不是小三」是好事;但「不夠資格當小三」暗諷女性外在條件差,沒人要,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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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89738.shtml

【中央社╱台北27日電】

同性伴侶陳姓、高姓男子結婚後遭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審理。陳男透過電話表示,希望還給同志應有的權益。

 

兩人的義務辯護律師黃國城表示,陳男、高男於民國95年9月間公開宴客結婚,去年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時卻遭戶政事務所依法務部函釋拒絕,兩人去年底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黃國城說,陳男、高男依儀式婚規定結婚後,婚姻應已成立。戶政事務所駁回兩人的函釋中,一男一女才可結婚的觀點與10多年前的函釋一樣,但與時俱進,10多年前的意見是否仍可沿用,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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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簡榮宗顧問、陳以蓓律師


五月一日是屬於廣大勞工朋友的勞動節,除了依法得到一天休假之外,其實更要省思的是目前法律對勞工權益保障的基本知識是否普及,以及如何在合法的範圍內促進勞資雙方的關係達成雙贏的局面。以下筆者僅將近來多次受客戶提問之相關勞資問題整理如下述,以供參考:



一、勞動節是否需補假?若不放假,業主是否會受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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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88335.shtml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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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988370.shtml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劉時均/台北報導】

學術單位浮報補助費時有所聞,如果教授是計畫研究主持人,負責經費審核業務,就具有兼辦採購的身分,依法算廣義公務員,詐領或侵占公有財務視同貪汙,刑度比普通詐欺罪還重。

 

檢調表示,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是觸犯七年以上重刑的「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許多人愛貪小便宜,抱著「不會出包」心態,藉由職務中飽私囊,往往賠上前途又吃官司,得不償失。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嘉銘指出,若購買與研究計畫無關的物品,並要求廠商開立可以核銷研究經費的假發票,就可能構成犯罪,因此需要約談相關人員釐清,了解涉案人員為了公用或私用,也就是釐清涉嫌人的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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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3/23/NEWS/SOCIETY/SOC6/6980817.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陳幸萱、徐尉庭/台北報導】
伊甸基金會接受捐贈三百多坪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獲准;但稅捐單位後來發現土地上有四十四棟建物、百餘住戶,無法做為社福使用,要求補稅二千五百萬元。伊甸打官司,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伊甸基金會申請免稅時,未說明土地使用現況,有重大過失本案有不符受贈目的的情形存在,稅捐單位要求伊甸補稅,於法有據。

 

伊甸基金會執行長黃琢松表示,對官司敗訴、要補稅兩千多萬元這個結果感到「很悶」,得和董事會一起煩惱如何籌錢了。他感慨:「兩千多萬我們可以辦多少活動啊!」

 

黃琢松說,並不認識土地的捐贈者黃錦章,當初是對方打電話來表示想捐地,接收土地時已確認是否要繳土增稅等,過程很小心,沒想到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必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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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經營亞力山大健身中心集團負責人唐雅君,用會員制的方式在各地分設會館,提供設備廣攬會員經營健身事業,吸金高達新臺幣三億餘元後,在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無預警宣告停業,由於受害的人數眾多,在當時的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檢察官因為案情重大,立接介入偵查,次年的一月十七日便告偵查終結,認為唐雅君與她的妹妹唐心如,共同藉所營的龐大健身事業詐欺,姊妹倆都以詐欺的罪名提起公訴。



第一審的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後,雖然認為她們的詐欺犯罪成立,判處她們有期徒刑。因為過去的行狀還算善良,給她們改過自新的機會,所處的徒刑都宣告緩刑四年,不過要繳交國庫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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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

林先生問:父親過世之後留下大筆土地,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兄弟三人想先由媽媽繼承土地,將來媽媽過世後再由三兄弟繼承,請問未來三兄弟出售土地,能否達到墊高前次移轉現值的效果,節省土增稅?

 

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以你的例子來說,若由母親先繼承父親的土地,將來她過世後再由兄弟們繼承土地,除了繼承時可不課土增稅,三兄弟未來如果要賣這些土地,前次移轉現值就是從母親手中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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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版資訊網電子報 < mailman@mx.udnpaper.com >

2012-02-22


記者鄭語謙、陳智華台北21日電


行政院前院長郝柏村質疑國高中史地課本暗示「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誤導國家認同。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發展中心主任楊國揚表示,社會乙版上冊是2005年時出版社根據九二課綱編寫,由國立編譯館審定,當時只要符合能力指標,內容不偏綱,在尊重作者前提下,就不會要求修改。


但除了2005年社會乙版上冊將中華民國以「台灣地區」表示外,2007年根據九四課綱重新編定的社會課本,同章節談到台灣的範圍與行政區,仍是以「台灣地區」稱之,內容一模一樣;直到根據九七課綱修訂,國一生於去年9月啟用的社會課本,才將「台灣地區」改為「台灣」,但仍不稱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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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李春、汪莉絹】

正在召開的中國大陸人大會議,會內、會外出現了新焦點,那就是修法之爭。這次會議提交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上星期四提交大會審議後,先在會內出現程序性爭辯,之後外界出現了激烈的反對和要求暫緩審議的聲音。十四日如何交付人大表決,受到關注。

 

刑事訴訟法在大陸有「小憲法」之稱,因為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基本權利、規範並限制政府機關的行為。修改刑訴法,本意是希望整個社會法治能走向民主化和科學化,並且更保護人權。

 

但這部經過多次審議的法律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後就有爭議。首先有政協委員聯名提出意見,因為政協的議程安排只討論半天,而且是短短兩小時,這怎麼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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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晟法網 < sam_chen19750312@yahoo.com >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2012-02-07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王月蘭監護權之爭,法院今天(2/7)繼續開庭。王文洋一方主張,王月蘭沒失智且非常信任王文洋;王月蘭外甥孫女黃浿綺一方主張她們更可照顧王月蘭。

  王月蘭膝下無子,王永慶長子王文洋雖與王月蘭很親,卻無血緣或收養關係。王月蘭的外甥孫女黃浿綺以四親等身分出面爭取王月蘭的監護權,去年6月向法院聲請指定王詹樣基金會為王月蘭的監護人;王文洋也跟進向法院聲請王月蘭的監護權。

  由於王月蘭的監護權關係到王永慶遺產歸屬,讓監護權官司受到關注。

  去年八月,法官會同黃浿綺的律師進入長庚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單獨詢問王月蘭,王月蘭當時對法官的問題沒有反應,醫師初步認為王月蘭「疑似有失智症」,但因當時王月蘭正進行手術後復健,醫師建議再作評估。後來,法院指派台北和桃園兩地的社工團體訪視。

  台北地院家事庭今天繼續開庭,王文洋委任律師黃斐旻表示,根據長庚醫院的護理紀錄,王月蘭意識清楚,能和外界互動,不是失智,社工訪視報告引述王月蘭的看護和娘家親友證詞,王月蘭「個性傳統、重男輕女」,有「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觀念,曾稱讚「阿洋很乖」,希望將自己所有的東西都給王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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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晟法網 < sam_chen19750312@yahoo.com > 

新  聞:

資料來源:TVBS 2012年2月13日

  女藝人跟男友的打人事件,被求處4年跟6年的有刑,但被害人傷勢逐漸復原,加上願意原諒,因此有法界人士認為,可能讓女藝人跟男友從重傷害罪改成普通傷害罪,有機會獲得緩刑,甚至不用坐牢。

  女藝人及男友等人腳踹林姓司機的事件,還沒落幕,2人因為踹人,還專挑頭部,胸部的重要部位攻擊,足以讓人傷殘,涉及重傷害罪,2人分別被求處4年,跟6年的有期徒刑,但由於被害人傷勢已經逐漸復原,加上被害人願意原諒女藝人等人,因此法界人士認為,這樣的情況,可能從重傷害罪,改成普通傷害罪,2人有機會獲得緩刑,不用坐牢,另外男友對外說,找不到律師替自己辯護,北院將會依法選任公設辯護人或由義務律師協助辯護,最快北檢將在今天將女藝人等人踹人案,移送北院分案審理。

  女藝人:「揍他、揍他,快一點啦。」

  女藝人一旁吆喝,和男友2人,對著林姓運將猛踢猛踹,男友把林姓司機摔在地上之後,朝對方頭部胸部,狂踹將近10次,把司機打到腦震盪,肋骨也斷了2根。

  女藝人和男友2人,重踹司機頭部、胸部的重要部位,讓林姓運將住進加護病房,一度跟死神拔河,所幸林姓運將已經逐漸復原,男友和女藝人也遭檢方依重傷害未遂罪嫌起訴,並分別求刑6年和4年,但有法界人士認為,刑法重傷害罪有一定構成要件,須造成身體重要器官或機能永遠喪失,加上被害司機日前,曾透過律師釋出善意表示,只要女藝人等人說實話,真心道歉就願意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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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68920.shtml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洪敬浤/連線報導】

一名吸菸族買菸後,被檢舉達人一路跟蹤,上網感嘆如今路上檢舉達人一堆,自覺隱私受侵害;警方表示,在公共場所、道路跟拍不違法,但當事人如報警,經警方勸導仍跟拍,則有違反社維法之虞。

台中市警局刑警大隊科技犯罪偵查組組長張承瑞表示,社維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大法官會議去年七月做出解釋認不違憲。不過他奉勸吸菸族最好自律,為維護環境,不要亂丟菸蒂,自然就不會成為檢舉達人跟監目標。

這名吸菸族在網站討論區說,他看新聞常報導、訪問一些檢舉達人,當時沒有什麼感覺。過年期間,他有天開車到檳楖攤買香菸後,並未點菸,卻發現有名男子騎機車,沿路跟蹤他,一直跟到他家門前。

他停好車,忍不住詢問這名男子,質問為何一路跟蹤,對方回嗆,正在全程錄影,可告他恐嚇,他才驚覺自己被檢舉達人跟拍。他感嘆「現在是怎樣啊,全民狗仔。」個人幾無隱私。

這篇文章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網友說,抽菸族有些人沒公德心,走路、騎車都抽,菸灰飛到一旁騎士衣服上,還讓旁人吸二手菸,反嗆問題不在檢舉達人,「請抽菸的人放過沒抽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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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埃及前總統穆巴拉克被控涉嫌預謀殺害參與去年「一月廿五日革命運動」的和平示威民眾案,五日辯論終結,首席檢察官蘇萊曼認定穆巴拉克下令警方射殺示威者,須承擔事件的法律與政治責任,並向法官求處死刑。起於去年一月廿五日的埃及人民革命歷時十八天,近八百五十人喪生。

  

開羅刑事法庭三日起在警察學院開庭,五日終結,蘇萊曼於最後陳述時說,同案被告前內政部長艾德利係奉穆巴拉克之令,授權警方以實彈鎮壓盤據開羅「解放廣場」的示威群眾。庭審前,總檢察署調查了二千多名目擊者,並在庭審期間出示警方襲擊示威者的錄影資料,斷定穆巴拉克、艾德利及其屬下六名高階警官以武力鎮壓「證據確鑿」。穆巴拉克先前向檢方稱,艾德利等並未向他報告群眾示威嚴重,而他是在軍方拒絕「立即並緊急」協助警察遏阻示威後,才決定辭職。穆巴拉克去年二月十一日下台,由軍方接掌政權。但蘇萊曼五日說,穆巴拉克在示威爆發第三天即下令軍隊進場干預,當天警力也自開羅街道消失,啟人疑竇。「共和國總統完全清楚事件發生經過,卻沒有制止警方的暴力鎮壓。」(中國時報 101年1月6日報導:埃及檢方求處穆巴拉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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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2/8/NEWS/SOCIETY/SOC6/6886602.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何醒邦/台北報導】

「591房屋交易網」一名會員違法張貼售屋廣告,留有「591」電話,被處分停話六個月。「591」的公司認為應該處罰違規者,且停話將影響數萬名會員權益,打行政訴訟但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違規廣告造成環境汙染,妨礙市容景觀,廣告上的電話轉接分機,的確用來聯絡售屋;經營「591房屋交易網」的數字科技公司,既是電話的實際管領人,停話處分就無不當。

數字科技公司昨天僅表示,一切尊重法院判決。

去年四月,台北市環保局內湖區清潔人員在江南街及文德路兩處電線桿,發現違規張貼的售屋廣告,上面留有「591」的電話代表號。環保局依電信法規定,將數字科技公司的電話停話六個月。

數字科技公司認為,環保單位找錯對象,該公司只提供網路交易平台,為保護登入會員的隱私,他們會給會員一組轉接號碼供買賣聯絡之用;環保單位要罰,應該罰實際汙染者才對。

而且就算要處罰,本件違規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罰款,不應輕易停話,造成「591房屋交易網」其他數萬名會員權益受損;對實際違規者卻無制裁,達不到停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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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台灣大學部分學生發起籌組台大工會,希望團結校內勞工力量,與校方協商教學助理的薪資問題與校園勞動狀況

 

工會籌備小組預計於本月十八日遞交相關文件,正式向台北市勞工局辦理工會登記,將成為國內第一個以大學為事業單位而成立的工會。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名表示,勞工有籌組工會的權利,勞政單位收到申請文件後,會審核資格,包括工會成員是否與學校有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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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何姓民眾,花了兩億八千萬元買了新店五筆土地後,卻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表示所購土地登記錯誤,害他因此少了一百四十六平方公尺土地。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讓何多付錢買地,判決應國賠四百九十四萬多元。何姓民眾,是在民國九十六年七月間,向王姓民眾購買位於新店安康地區五筆土地,面積八千二百多平方公尺,總共花費二億八千萬元。何某說,他付錢買地一個多月後取得土地所有權,沒想到,九十九年六月廿三日,接獲新店地政事務所的通知,表示他所購土地中,有一筆因辦理分割時登記錯誤,面積應由原先的三千四百七十九平方公尺,更正為三千三百卅三平方公尺。何認為更正的結果,讓他多付了一百四十六平方公尺的買地錢,依當初一平方公尺三萬三千八百多元計算,多付了四百九十四萬三千多元,這個損失都是新店地政事務所的錯,應付國家賠償責任。法官審理認為,何某當初是信任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的面積,才會溢付價金,不能以現在地價上漲獲有利益,就可免除錯誤登記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新店地政事務所應如數賠償(中國時報101年1月12日報導:登記錯誤 地政所判賠買地錢)。

 


【疑義】

按國家賠償法第5條固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惟第6條也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是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應優先適用(註一)(註二)。至於其消滅時效,因土地法未有特別規定,所以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註三)(註四)(註五)(註六)(註七)。而且土地法第68條係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苟非「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自不得依土地法第68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國家,惟若仍符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註八)。」所定要件,也非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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