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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高添富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法博士.馬偕醫護管理專校 憲法助理教授)    

 

一.廣義的醫療糾紛

以醫病關係為中心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包括所有的爭議、意見等,自病人就診時開始至診療結束,任何一個治療階段中都有可能發生醫療糾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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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55319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羅介妤/台北報導】
2012-01-10
 

購買預售屋前,最好先詳閱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依規定,消費者有五天契約審閱期,購屋前可向建商索取契約影本,仔細看契約條款,避免在銷售案現場急促簽約。

 

房地產界人士指出,買預售屋前,先要求建商提供建照影本作為簽約的附件,因領有建照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開工;其次,諮詢銀行了解自己到底能貸多少款項,不要被代銷業灌迷湯,以為可貸到高額貸款而隨意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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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陳朝建教授


壹、問題意識

  本文的撰寫,謹在於藉由目前各該組織法,對於獨立機關之建制進行簡單的比較;並依據官方文書之規劃,重新瞭解獨立機關的建制原則,是否尚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以提供相關的政策建議,以作為日後獨立機關組織法制的修考參考方向。

 

貳、分析說明

  在我國,也就是在台灣的獨立機關,其實分成憲法上的獨立機關,與行政法上的獨立機關等兩大類。例如,司法院大法官無論是組成大法官會議,抑或憲法法庭,即屬憲法上的獨立機關;同理,審計部也是憲法所明定的獨立機關,諸如此類的憲法組織,尚有考試院與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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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胡綺萱.楊春吉

 

【案例事實】

仲介帶看要交50-100元,合法嗎?社區不是有免稅證明,可以對外收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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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一樓未設門窗、牆壁之遮陽防雨之固定棚架,仍應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一樓固定於地面之棚架供車輛遮風避雨,是否能免徵房屋稅?

 

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一樓及屋頂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課徵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主要功能係以遮陽防雨,保護屋頂,以達隔熱、防漏之目的,且未供使用,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經財政部核示,免予課徵房屋稅。

 

至一樓未設有門窗、牆壁之供遮陽防雨棚架,建築在地面上,供民眾通行或置物之遮陽防雨使用,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性質不同,且一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與屋頂簡陋棚架仍屬有別,故歸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民眾如有房屋稅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稅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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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最高法院昨天舉行刑事庭會議作出重大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起百分之百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這項對「維護公平正義」作限縮解釋的決議,將實質拘束下級法院。不過,未來法官雖不再與檢察官接力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若檢察官忘了聲請調查證據,法官仍會提醒,只是不主動介入。

 

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花滿堂庭長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設計,法院是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受「無罪推定」保障,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事,檢察官有舉證推翻被告無罪的「澄清義務」,未來,檢察官也無法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的理由上訴。花滿堂認為「是檢討改進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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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816916.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1-01
 

交通大學一位已婚男教授被控與行政助理上床,又性騷擾研究助理,交大決定不續聘。這位教授主張他只是「行為魯莽」,且這是屬於私領域,不應剝奪他的教師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

 

這位教授還引經據典,舉唐代韓愈的《師說》,認為師道應定義為傳道、授業、解惑,有損師道,限於以上事項;不能以他違反道德框架,就用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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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高添富醫師(國立政治大學保險法博士.馬偕醫護管理專校 憲法助理教授)    

 

    台大器官移植愛滋器官案件,檢察官目前還在虎視眈眈,尚未開鋤,衛生署業已做出行政處分。依刑、民、行政法三法分立,本亦無可厚非,惟自一些法理學觀點,個人初步整理判決法律意見如下:



一. 以刑法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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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12/13/NEWS/NATIONAL/NAT5/6777729.shtml
【聯合報╱記者許紹軒、王文玲、何定照/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未來因聲請判決離婚或家暴官司延伸而來的子女監護權及贍養官司,都統一由家事事件法院審理,不需交由不同民事訴訟法庭審理,可減少訴訟時間,並避免裁判矛盾。

 

家事法也納入DNA鑑定。該法規定,如果聲請的當事人能夠提出懷疑血源關係的事實,家事法官必要時可依職權要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DNA鑑定或其他醫學檢驗。

 

家事法也對家事法官的背景提出規範,「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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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12/3/NEWS/SOCIETY/SOC7/6757929.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王兆鵬當年在美國就讀芝加哥大學博士班,看到「無辜計畫」兩位創辦律師為了救援冤獄受害者,「傻傻地」埋頭一直做,他卻大受感動,因而動心起念,決定在台灣催生平反冤獄組織。

 

王兆鵬說:「台灣不乏冤獄,救援冤獄是一定要做的事;雖然開始的道路很辛苦,但我們也會傻傻地做下去。」

 

他回憶,在美國芝加哥大學讀博士班時,無辜計畫兩位創辦律師向他的指導教授史高佛爾報告,說他們想推動平反冤獄的構想。當時史高佛爾教授嘴裡說「這是個好想法」,卻認為難度太高,並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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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12/3/NEWS/SOCIETY/SOC7/6757931.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12.03

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王兆鵬發起台灣第一個「冤獄平反協會」,將於本月十七日成立,以鑑識技術搶救冤案受困之人。王兆鵬希望協會讓人民免於司法恐懼,平反的鑑識費用全由協會支付。

 

冤獄平反協會的發起人還包括律師羅秉成、高涌誠、葉建廷等人,都曾參與蘇建和三死囚案的辯護。王兆鵬和這些律師認為,冤獄平反不只是避免冤案,更要促使政府緝拿真凶。

 

6757931-2698061.jpg  台大教授王兆鵬推動成立冤獄平反協會。
記者黃義書/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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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陳朝建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壹、問題背景

  2011年11月3日的澎湖日報,有則報導,內容指出台灣實施地方自治逾一甲子,村里長可說是最早開放民選的公職,早期的村里長係義務職,頂多只是象徵性的車馬費及幾公斤糙米。由於「無利可圖」,所以即使亦係以選舉方式產生,但競爭並不劇烈,有時甚至無人登記,還要鄉公所用「聘任」的方式才「找」得到村長。直到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時大幅提高里長待遇,高雄市、台灣省逼不得已跟進時,村里長變得炙手可熱,原本乏人問津的職位,成為多人競逐的目標。畢竟月薪四萬(實則是四萬五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不必朝九晚五、更不用「打卡」的工作,還是相當有吸引力(以上詳參當日「打破紀錄三連霸,紅羅村長的洪榮斌」報導之內容)。今則就此類議題,彙整舊文並援引昔日以來的實務見解,試圖說明以下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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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05371.shtml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李小姐問:我先前花了60萬元買一塊土地,捐給某鄉公所,並以土地的公告現值200萬元列報捐贈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認定虛報140萬元扣除額,除了補稅還被外加1倍罰鍰。請問,捐贈土地給政府抵稅的價值應如何申報才合法?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政府可享「捐多少、抵多少」的好處;但如果是捐贈土地,抵稅價值的認定就有優先順序,首先是土地取得成本,其次為如果拿不出成本證明,則以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捐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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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已故前日本山口組大哥何○汜,生前立遺囑將土地留給長子何○哲,何○哲將土地登記所有後,弟弟何○倫提出遺囑無效訴訟。板橋地院今天判決何○哲敗訴,應塗銷土地繼承登記。判決書指出,何○汜3年前過世,遺留位於新北市土城、板橋區22筆土地及新台幣1065萬元現金,何○汜生前由許姓友人代筆書寫遺囑,要將遺產全數留給長子何○哲,何○哲隔年4月間便將22筆土地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同父異母的何○倫認為,何○汜在遺囑上的簽名與平日所簽的不同,遺囑應屬無效,因此應塗銷22筆土地繼承登記;何○倫並主張就算遺囑有效,也已影響原可繼承的1/4特留分,要求何○哲重新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一半遺產給他。

 

法官審理時,傳喚何○汜的吳姓義女及許姓、周姓友人,皆證稱何○汜當時意識清楚、精神狀況良好,並均悉遺囑內容,且為本人簽名、蓋印。法官認定遺囑確實出於何○汜的自由意志,且符合法定方式,並非無效,但因遺囑已影響法定繼承人何○倫可繼承1/4的特留分,因此判決何○哲敗訴,應塗銷22筆土地繼承登記(中央社100年11月4日報導:何○汜遺產官司 長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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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修法提升工資受清償優先順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說,「不反對」但有「擔心」。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上午審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翁金珠等人所提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翁金珠在提案中指出,雖然現行的勞基法規定,雇主積欠6個月以內的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但實務上,這項優先全都低於抵押權與質權,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因此,翁金珠提案,參酌海商法的相關規定修法,比照船員於僱傭契約所生的債權,優先於船舶抵押權,提升勞工於勞動契約所生的債權中,受清償的優先順位,以保障勞工權益。對於立委提案修勞動基準法,提升工資受清償優先順位,王如玄在答詢時指出,勞委會「不反對」,但有「擔心」。王如玄說,此修法如果不能溯及既往,對太子汽車欠薪員工幫助不大,若要溯及既往,讓薪資債權優於抵押權,將使得銀行要求借款廠商提高擔保品,對既有公司會造成經營困境,在這些公司上班的勞工也會受到影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當傑答詢時指出,「期期以為不可」,這項修法將影響產業與經濟發展,傷害到廣大員工就業機會,因為,金融機構或民間企業擔保債權若受影響,企業融資受限,產業會受到衝擊,進而影響員工,他認為,要處理工資積欠問題,必須回歸到社會救助制度,讓工資墊償基金發揮功能。由於朝野立委對於相關修法持不同意見,雖然本案經委員會初審通過,但送交立法院院會討論前,仍需交由黨團協商(中央社100年10月27日報導:提升工資受償順位 勞委會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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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賴瑩真律師

據查,在八月初由美國引燃的債務導火線與難解的歐債議題,使得近日全球股匯市與金融市場盡皆引爆大幅震盪之同時,許多投資人反而看準基金「逢低布局」的特性,選擇此時進場購買。根據了解,在八月份時無論是定期定額扣款人數、筆數或金額均呈現同步上揚的跡象,其中扣款筆數更增加逾8,000筆,反而較六、七月份更為熱賣。

 

在投資人急著逢低布局的同時,除了先詳細審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了解基金特性及投資範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是否可以承受風險之外,基金的信託契約,你看過了嗎?又看懂了多少呢?

 

基金信託契約,為發行基金的證券投資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通常是銀行)間訂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規範基金發行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投資人間之權利義務。

 

在基金信託契約中,與投資人最息息相關的規範,便是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受益人即是指投資人,通常在基金信託契約的第二十七條或二十八條,會有針對「受益人會議」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只要是有關(1)修訂契約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2)更換基金發行公司;(3)更換基金保管機構;(4)終止本契約;(5)基金發行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6)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7)其他法令、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均須召開受益人會議,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通過上面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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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香港最高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廿四日針對香港已故富婆、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遺產爭奪案,駁回與龔家爭奪遺產的商人陳○聰上訴申請。陳○聰除了在這場千億爭產案最終敗訴,還因涉嫌偽造龔如心遺書,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陳○聰廿四日並未親自出庭,而是由他的委任律師團代表,律師主張陳○聰所持有的二○○六年遺囑是真的,遺產金額龐大,當事人有權提出上訴,但法官認為,陳持有的那份遺囑是偽造的,駁回上訴請求。由於終審法院是陳○聰最後上訴機會,廿四日的判決意味這樁爭產案爭訟終於了結。對於這項判決,陳○聰表示尊重,但也重申未偽造遺囑,他將與律師研究下一步行動;華懋慈善基金會代表律師何○基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高興,相信這已是最終判決,陳○聰沒有其他法律程序可走。曾是亞洲第一富婆的龔如心,二○○七年因卵巢癌過世,她生前與風水師陳○聰關係密切,陳在她過世後拿出一張宣稱是龔如心二○○六年簽下的遺囑,當中指定陳為遺產唯一繼承人,龔如心家屬提出另一份二○○二年定的遺囑,表示龔如心的意願是將遺產交付華懋慈善基金會信託用於慈善,引發兩造纏訟爭奪遺產。龔如心遺產估計達一千億港幣(約台幣三千八百億元),加上陳宣稱兩人是情侶的關係,以及偽造遺書等傳言,讓這樁爭產案多了性與犯罪的色彩,備受關注。香港高等法院去年認定陳所持遺囑為偽造,龔家手上那份才是真的,判決陳○聰敗訴,陳提出上訴,今年二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陳再向終審法院聲請上訴。陳也因此案於五月被以涉嫌偽造文書罪起訴,二千萬港幣交保,將於下月出庭,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十四年徒刑(自由時報100年10月25日報導:龔如心遺產 風水師拿不到)。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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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朱峻賢律師  

  FATCA是指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被戲稱為「肥咖法案」,其內容係要求2013年之前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必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A"),同意FATCA的規定,自2013年起每年向IRS申報當年度美國公民透過該機構帳戶所獲得的利益、資金流動、資本利得的情形。FATCA是跳過各國政府,直接透過與外國金融機構簽署協定,要求外國金融機構配合提供美國公民之帳戶資料。

  FATCA的立法,是要解決美國公民(含雙重國籍者)濫用海外賬戶規避稅收的問題,以防堵美國公民利用海外帳戶逃漏稅。一般而言,銀行、經紀人、保險公司、避險基金、證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權基金等非美國機構均被視為FFI,而被列為適用對象。

  目前FATCA的發展現況,2010年3月18日FATCA制定,陸續發佈有關實行細則,2010年8月27日發布2010-60號公告、2011年4月8日發布2011-34號公告、2011年7月14日發布2011-53號公告,預料在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原訂係於2013年1月1日生效,後經宣佈延後1年生效)前,美國仍將持續發佈有關實行細則,相關金融機構應予特別注意。

  至於上開公告之重要條款,以2010-60號公告而言,在於定義哪些機構屬於外國金融機構/非外國金融機構如何辨別美國籍身分客戶的帳戶如何處理美國籍身分客戶所持有的新、舊帳戶定義低風險及得免適用FATCA的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須向IRS申報的資料;而2011-34號公告重要條款,則有引進私人銀行(private banking)帳戶概念,金融機構須制定額外查核工作、要求對金額超過50萬美元以上帳戶進行查核,如帳戶可能是美國籍客戶持有,需在2015年1月1日前要求提供並取得帳戶狀況文件,此後每年需重新查核一次、法務長須確認遵守IRS規定,並確認在協議生效前並無協助客戶規避稅責情形及提出透過中間機構付款(passthru payment)規定的準則。要求參與FFIA的金融機構,對不參與FFIA的金融機構或拒絕提供資料的帳戶給付轉付款項時,代扣繳30%的稅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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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以蓓律師、簡榮宗資深顧問

  隨著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網路業、電信業的發展可說是一日千里、日新月異,網路與電信之間的分際隨著行動上網的普及越來越有模糊化的趨勢,連帶的,也引伸了更多商機出現與關注。



  行動廣告是指出現在無線裝置上的廣告訊息,依據無線廣告協會(WAA對行動廣告之定義係指「透過非固接網路的方式,將訊息傳送至如手機或PDA等無線通訊設備上以達到廣告推播之效果。」。這樣具有「anytime, anywhere」的恆網(Evernet)概念的新興媒體,對於消費者而言,行動生活可謂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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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胡綺萱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主委是否有權否決開會決議之事?譬如改善監視器設備、頂樓漏水修繕等較大開銷之事,大廈管理法規中是否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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