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66.asp  元照網路書店--焦點直擊

拾金不昧?留置權之相關規定將擬定修正

 

 


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為耳熟能詳之成語,但在法律上是否反映出相同的想法?民法第八○五條第二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去年通過的民法修正案,是否有鼓勵人撿錢要報酬之嫌疑?在近日發生的一件社會案件中,即反映出此規定之妥當性令人質疑之處。

日前有一位某大學女學生,家境清寒,開學日在即,父母便貸款借錢讓孩子繳學費,沒想到這筆錢卻遺失了。後來同校的學姐通知掉錢的女學生其撿到她的錢,並要求三成的酬謝金,否則將依法行使留置權,將全數的金錢扣住一個月。這位女學生很困擾,故找上立委投訴,這件事情也因此曝了光。

近年來,民法物權編大修,有關拾得物留置權之規定,新法第九三二、八○五條皆有規定,若留置物屬可分割物,例如金錢等財物,拾得人僅能依債權比例留置,至多留置財物價值的十分之三。則本案中,由於金錢屬可分割之遺失物,拾得人在依民法第八○五條前段規定行使拾得物留置權時,僅得對其所得請求報酬之部分行使留置權,即約一萬二千元,不得留置全部金額。若對於報酬之給付額有所爭執,當事人應先透過警察單位或調解委員會進行溝通或調解,無法解決方求助於法院。

關於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舊法規定較為嚴格,可拿遺失物財產價值之十分之三,去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的新法,修改規定為報酬之「上限」為十分之三。比較新舊法,新法對於報酬之取得較為彈性,並非硬性規定拾得人可領取三成之報酬,似乎較能兼顧拾金不昧、完璧歸趙之傳統美德,在報酬請求上較有協商空間。

依法於撿到遺失物後,一定要通知遺失人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如無通知又未報案而拒還遺失物,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則如依法通知或報案後,失主與拾得人對於報酬並無共識,恰如前所提及之社會事件,只要拾得人通知失主後,即不構成侵占,因報酬無法協議而令拾得人行使留置權,其所行使之時間並無規範,讓法律留下灰色地帶。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立法委員已決定再為修法,以填補此漏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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