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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司法實務界多認為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而非消費行為,民眾因連動債虧損求償大多敗訴;審理一銀連動債的法官卻挑戰實務見解,認為買連動債就如同買西裝、買房子、買汽車一樣,仍有消保法的適用,銀行須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實務界一般認為,買連動債並非消費行為;主要理由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謂的「消費」,是指為達成食衣住行育樂目的,所為滿足人類慾望的交易行為。而投資行為是投資者交付金錢後,享受利益,並非以消費為目的交易,況且投資有賺有賠,若是商品如股票、債券賠錢,要適用消保法,說不過去。

本案法官趙子榮卻在判決指出,是否適用消保法,實務上多是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見解,這是主管機關預先「擬制」購買連動債者的動機是為了「投資」,而排除其他動機的可能性,並不合理。

判決中指出,買西裝實務上認為是消費行為,適用消保法,但買西裝可能是為了找工作要面試,投資自己的門面,但面試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不就如同購買連動債,可能獲利,也可能賠錢;如果買衣服有投資的動機,難道就不適用消保法嗎?而買連動債僅是為了避免自己亂花錢,而非投資,就不適用消保法,並不公平。

法官認為,如果不是一銀理專為了佣金鼓吹慫恿推介,加上銀行的保本保息廣告的推波助瀾,楊姓消費者對陌生的連動債商品接受度必不高,可見買連動債和買房子、汽車的過程類似,企業雇用人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仍可類推適用消保法。

【2010/1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罕見!連動債求償 依消保法判賠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羅兩莎/台北報導】

楊姓男子前年到第一銀行新店分行辦定存,銀行強力推銷兩檔「保本」連動債商品,楊改買連動債,半年後慘賠三百萬元,楊控告一銀要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一銀沒有依照消保法盡到告知義務,判決一銀除須給付楊買連動債的本金外,還應負百分之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給付楊近三百三十四萬多元。

這是國內司法判決中,第一件採用消保法判決銀行須為販售連動債商品賠償的案例。一銀表示,法院加罰銀行一成的判決很少見,將在收集客戶是否投資過類似金融商品,或客戶之前有收過利息等詳細資料後上訴。一銀指出,一銀十件連動債的賠償案件,銀行各有勝訴、敗訴,即使敗訴,法官大都判銀行賠償客戶本金的二至三成,判賠本金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案例罕見。

楊姓男子指出,前年三月間到一銀新店分行辦理定存,理專向他推銷分別以紐幣和澳幣計價的連動債,銀行給他的廣告單還說是保本連動債,每年配息至少百分之七,比定存優惠很多,他為要保本生息,購買這兩檔連動債約紐幣四萬一千元及澳幣七萬元(共約三百萬元台幣)。

他表示,一銀從未向他說明購買連動債有風險,且在連動債的廣告單上註明是「低風險」「到期百分百投資本金保障」「每年保證配息」,如果不是保本保息,他絕不會去買,一銀故意隱瞞事實造成消費者錯誤,他要求返還本金及依消保法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銀抗辯,楊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投資有賺有賠,而連動債是雷曼兄弟發行並擔任保證,一銀只是受託人,楊不應將投資風險轉嫁給銀行。

但法官審理指出,一銀的廣告DM明顯強調是保本、保息,一銀與楊簽下的信託契約也強調保本,但一銀從未告知楊購買連動債連結的股票風險、發行機構的風險,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應負賠償責任。

【2010/1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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