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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總統府發現民進黨執政時期逾3萬件公文不知去向。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今天說,此事匪夷所思,不可原諒,應追查到底(中央社100年3月30日報導:公文消失 藍委:不可原諒)。


【疑義】

按有關公文管理相關規定,除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外,尚有各機關、學校所定之「公文處理要點」及「檔案管理規定」。

其中,檔案法所稱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法第2條第2款參照);又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條參照),是由機關歸檔或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公文(檔案法第2條第3款、第4款參照),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苟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檔案法第24條第1項參照)。

又總統府檔案管理規定第27條第1項固規定,檔案應逐年加以清理,依規定辦理銷毀或移轉,惟總統府檔案管理規定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也分別規定「檔案之銷毀以卷為單位,於該卷中之案件全部屆滿保存年限之次年,由第二局第三科(檔案管理單位)擬訂銷毀計畫,逐案編製擬銷毀目錄,送請承辦單位簽註意見,報奉核定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銷毀之。承辦單位如認卷內某一案件有繼續保存之必要,應於擬銷毀檔案目錄中簽明繼續保存之年限及理由,經報奉核定後,於屆滿延緩之期再行辦理。」、「擬銷毀之檔案得先徵詢國史館意見,如認有參考必要,於該等檔案目錄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移送之。」、「機密檔案除法令另有規定,未經解密,不得銷毀」,是檔案之銷毀,也應遵守相關規定,始得為之。

縱使調卷,也應從總統府檔案管理規定第20條:「調卷應填具調卷單(式樣如附件三),憑單向檔案管理單位調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調卷人以調取其主辦或審核該項業務之案卷為限,其調卷單須經該單位主官核准。(二)調卷人如調取非其主辦或審核該項業務之案卷,應先經該單位主官核章後,送會承辦業務主官同意,或簽請本府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三)檔案管理單位接到調卷單後,如認手續齊備,應即檢出所調之案卷,交付調卷人。(四)調卷人如僅須瞭解檔案中簡略內容,得利用電話查詢。(五)調卷人對所調之案卷,應妥慎保管不得毀損遺失;非經業務主管單位之主官核准,不得擅自複印、抄錄、照相、轉借。並嚴禁拆散、塗改、毀損及洩密。(六)每一調卷單以調取一件為原則,如須調閱全卷,檔案管理人員應記明檔號、冊數。(七)調閱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檔案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必要防護措施。」嚴謹之規�! w,萬無「遺失3萬件公文」之理。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遺失3萬件公文,真是不可想像,真相究是如何?是有人惡意銷毀?還是真的只是遺失公文?其間,總統府之檔案管理,是否有必要再加強?等,當有查明究辦及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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