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6429536.shtml

【聯合報╱楊照】

台灣需要「觀審制」,並不是因為司法院擬定出來的辦法有多好,而是因為「觀審制」的實施至少可以提供一個司法改革的切入點。

 

台灣司法的諸多問題,有一個根本因由在於法官的雙重傲慢態度。一重是「專業的傲慢」,我們採用的大陸法系基本上將審判視為一種「專業行為」,法官藉由他對法律的鑽研理解,形成自由心證來判案,和英美法認為判決主體應該由與原告被告同一個社會,分享同樣常識基礎的陪審團來論定,大不相同。

 

這種環境下的法官,掌握了對於法律的理解,審案時可以壟斷對於法律的解釋,必定身上帶著「專業尊嚴」,而「專業尊嚴」和「專業傲慢」之間只有一線之隔。

 

防止「專業尊嚴」變成「專業傲慢」,靠兩項條件。一是靠法官本身心裡對於「更高權威」的服從。在產生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最高權威」指的是上帝,以及由上帝概念延伸出來的自然法原則。法官的專業終究還是要接受「最高權威」的管轄,不是他自己高興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另一項條件是法官彼此之間的同儕評判、內在自律。一個法官的法律見解必須經得起其他法官的檢驗,同儕間長期進行著誠實且嚴格的討論。

 

很明顯的,這兩項條件在台灣法界都付諸闕如,法官會有強烈的「專業傲慢」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台灣的法官還有另一重傲慢,「地位傲慢」,他們享有終身職,法庭空間中高高在上,開庭行為不受約束,還有,審判的過程幾乎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監督。說得誇張一點,關起門來開庭時,在那個空間裡,對正在審判的案件,法官就是王,心中不需有任何牽絆。

 

長期抱持這雙重傲慢,享受這種工作上不受監督的待遇,哪個法官會願意配合改革?更不必說積極參與改革了!而司法改革的一個關鍵重點,也就正在減少法官判案的任意性,不能在審判過程中,愛怎麼進行就怎麼進行,更不能在作出判決時,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觀審制」至少引進了非利益關係的第三者,到法庭裡。在他們參與判決之前,他們先觀察了法官的行為。法官不可能無視於這些眼睛的存在,不可能不在這些眼睛的注視下,有所收斂。

 

「觀審制」還將常識判斷引進法庭裡。許多法官每天埋首在法條和案卷中,根本與社會脈動脫節了,純粹從自己狹窄的主觀視野出發,指揮審判、決定罪刑,難怪會得出誇張荒謬的「烏龍判決」了。「觀審員」會立即查知法官概念與社會常識間的落差,當然有助於阻止太荒唐的「烏龍」情況發生。

 

「觀審制」制度本身很保守,開放給「觀審員」的權力很小,開放增加「觀審」的案件比例也很低,我們很難將「觀審制」視為有效的改革措施,但不可否認「觀審制」是改革的前兆,有機會觸動下一步的改革上路。請不要因「觀審制」太保守而抱持反對態度,畢竟不實施「觀審制」的話,我們得到的,就還是雙重傲慢的法官、雙重傲慢的司法制度啊!

(作者為新新聞副社長兼總主筆)

【2011/06/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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