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1/7/28/NEWS/SOCIETY/SOC6/6490328.shtml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楊竣傑/新北市報導】
日本賣咖啡的日商ucc控股公司,認為台灣自行車業者彬富公司的「UCC」商標,與該公司的「ucc」商標相近似,跨海來台打商標戰。法官認為兩商標雖近似,但產品性質截然不同,判日商ucc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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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ucc咖啡主張,該公司成立七十多年,一九七四年起即在國內商標註冊,登記於茶、咖啡、可可等商品,且在一九八五年與味全食品公司合作設立「優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廿多年來在台灣每年有兩到三億的業績。

 

日商ucc說,彬富UCC商標是由英文大寫UCC字母所構成,UCC字母中間貫穿一道極細的反白線條紋;而ucc咖啡商標是由英文小寫ucc構成。雖字母大小寫不同,但外觀、觀念及讀音上極為相似,消費者易混淆,會誤認為是同一家公司商標。

 

彬富公司則回應說,該公司成立廿多 年,UCC商標是取英文UNIVERSAL CYCLE(即自行車全球行銷之意)縮寫UCC而設計,自行車和零件銷售全球,媒體也經常報導,產品和ucc咖啡市場區隔明顯,完全不同,消費者不會誤認。

 

法官調查後認為,兩商標雖近似,但產品性質、銷售管道完全不同,消費者不易混淆誤認彬富的UCC商標也是自行車市場中的知名商標,用在自行車商品,不會減弱ucc在咖啡飲料領域內的識別性或信譽彬富UCC商標並未違反商標法。

 


【2011/07/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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