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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智傑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我之前出版千萬別來唸法律一書,是想批評台灣律師考試不合理的考題,以及過低的錄取率。這幾年,台灣考試院新上任的考選部官員,也認為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不合理,但之所以認為不合理,不是從浪費考生生命的角度出發,而是從浪費改題學者時間的角度出發。他們發現,每年考申論題的方式,必須找很多改題老師來日以繼夜的用手親自改題,每一題兩個老師改,以求公平。但因而讓許多知名學者每年都耗費好幾個禮拜甚至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在考試院改題目,而浪費老師們做研究的時間。


基於節省老師們改題的時間,考試院決定將過往的申論題,改成出選擇題,並將考試改成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選擇題,以選擇題方式淘汰2/3的考生,而題目的內容,考試科目增加,新增了法學英文、法律倫理、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等科目。第二階段則考實例題,強調考生必須活用法律知識,須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知識,綜合運用以解決實際問題。



由於我在學校任教,教授考試相關科目,也免不了帶學生事先練習了這一份模擬考題。從練習模擬考題過程中,發現一些特色。在法律英文部分,我們發現所出選擇題,選項的答案根本無法從題目中得出,也無法從「法律英文程度」中猜出,而必須知道許多美國法律案例知識,才能選到正確答案。因此許多老師都向考選部反應,法律英文的模擬考題,根本不是考英文程度,而是考美國法律知識。這樣似乎對沒有上過英美法課程的學生不公平。



至於其他的一般法律科目的選擇題,也有一特色,就是每個選擇題都以實例題方式出題,並提供四個選項,四個選項中,每個敘述都貌似正確,但也似乎有問題。往往對照答案後發現,看起來有問題的選項,通常是正確答案,而看起來好像沒有問題的答案,卻是錯誤答案。也就是說,一個選擇題出的難度很高,每個選項都有陷阱,沒有那種一看就能判斷出唯一正確的選項。



上個禮拜,終於正式進行第一次新制度的司法官考試。考完後發現,法律英文部分,回應各界批評,已經不再考美國法律知識,而是以英文來描述台灣法律問題,所以考的內容回歸英文專業,而非美國法。但至於其他一般科目,還是出的很難,維持模擬考題的風格。



例如,考完後沒兩天,有一考生就透過媒體抗議,說刑法考了一題,問有人將牆壁鑿穿一個洞,偷看女生洗澡,有無刑事責任?一般考生都會認為有刑事責任,而選擇(A)該人觸犯刑法第315-1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隱私罪。另外三個選項都是無刑事責任。但考選部公佈的正確答案,卻是(C)沒有利用工具,所以沒有刑事責任。這個答案讓考生覺得很怪,而批評考選部的出題,背離一般民眾的法律情感。



但仔細想想,答案的確沒錯,因為刑法第315-1的工具,指的是用機器設備來偷看,雖然鑿洞的時候有用工具,但偷看的時候沒有用工具,所以不用構成刑法第315-1條。當然,就算不用工具來偷窺,還是要處罰,但觸犯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有行政罰鍰問題,而沒有刑事責任。這就是我所謂的,看起來好像對的答案,卻是錯的,看起來好像錯的答案,卻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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