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2/5/16/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7097406.shtml

【中央社╱新北市16日電】

國際知名品牌香奈兒(Chanel)公司認為,高雄市的「香奈爾」當舖,已侵害商標權,跨海提告求償。智財法院今天判香奈兒勝訴,判當舖要賠新台幣350萬元及改名。


香奈爾當舖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他們很不服氣,一定上訴,希望司法機關能還他們公道。香奈爾當舖表示,他們依規向政府取得執照、合法營業,但對方財大氣粗、欺負人,已決定改名,避免再徒增困擾。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香奈兒(Chanel)公司主張,高雄香奈爾當舖的李姓負責人,從民國96年起在高雄市以「香奈兒精品當舖」為店名,對外經營名牌包、精品零售、寄售等業務。


香奈兒公司指控,98年間發現時就委由律師發函告知商標涉侵權,但對方不僅改名為「香奈爾精品當舖」,還擴大經營規模,還以「Chanel」作為當舖網域 名稱設立網站,不僅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也損及香奈兒公司商標的識別性及信譽,因此向對方求償350萬元、要求對方改名及在報紙頭版刊登判決主文。


香奈爾當舖則反駁,公司商品多屬二手品買賣,與對方銷售高價精品,市場有明顯區隔,消費者不致於認為兩者是關係企業或有授權、加盟等關係,至於「Chanel」的網域名稱,僅是香奈爾的英譯。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香奈爾的英譯並非一定得翻譯成「Chanel」,此名在英美語系等國家為姓氏名稱,但在華語世界則具品牌形象,認為香奈爾使用此名有行銷目的。


法官據報章雜誌等報導,認為香奈兒公司長期投注廣告行銷其品牌,為大眾熟知,商標所代表涵義不只是服飾、珠寶等品牌,已奠定時尚、高雅形象,與當舖在大眾心中的形象大相逕庭。


法官認為,當舖為提升形象,竟使用「香奈爾」、「Chanel」等名稱,透過店面招牌、名片及廣告等行銷,將使民眾對兩者產生聯想,侵害香奈兒公司的商標 權,且妨礙精品二手市場的自由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因此判決香奈爾當舖賠償香奈兒公司350萬元,且需要改名,並在報上刊登判決主文,全案可上訴。

 

 

【2012/05/1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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