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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8/9/NEWS/NATIONAL/NAT3/7282741.shtml

【聯合報╱本報記者彭慧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放寬商業節目的置入性行銷和冠名贊助辦法,讓台灣影劇界大旱逢甘霖。雖然相較於歐美與鄰近的日本、韓國來說,這項規定開放得實在太晚,但一向「依法行政」的NCC,竟在修法程序完成前,即回應業界需求,也算正視現實。

 

台灣市場小、法令卻嚴苛,連續劇裡面男女主角拿起一瓶飲料,主管單位就亮起警戒燈;就連電視新聞中訪問明星,站在產品背板前,明明商標已小到看不見,電視台還「以防萬一」猛噴馬賽克,讓觀眾看得啼笑皆非。

 

相對於台灣,對岸市場大、觀眾多,法令相對鬆。為了要讓消費者看得見,更多廣告大戶願意砸錢做好節目,要讓閱聽人「看得見」,現在業者更進一步大做微電影,透過網路、電視、手機等各平台大放送,要讓消費者「有感覺」。

 

台灣過去法令嚴格,是擔心電視台忙著打廣告、置入行銷,影響了消費者閱聽權益。但現在不但走數位匯流的趨勢,消費者更從被動轉主動,各類節目眾多,想看才看。

 

如果節目內容差,根本乏人問津,反而是拍得好的微電影,消費者明知是廣告,還是會分享轉貼。可見得內容最重要,優質的內容與廣告贊助未必水火不容。

 

台灣節目長期被主管機關「保護」,管得多、收益少,成本越壓越低,品質越做越糟。日劇、韓劇等商業節目廣受贊助、掛名,消費者卻心甘情願追星、到拍攝地旅遊。主管機關鬆綁置入行銷、冠名贊助辦法,除了讓台灣節目引進資金活水外,也才真正開始學著尊重消費者智慧。

 

 

【2012/08/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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