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2/8/13/NEWS/NATIONAL/NATS1/7290841.shtml

【聯合報╱賴昭穎】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關於言論自由的定義和保障範圍,在美國經常引發議論。以「占領華爾街運動」為例,紐約州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禁止抗議者在公園裏紮營露宿,因為第一修正案賦予民眾集會和發表言論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但美國法院對言論和出版自由多採支持立場。一九八八年情色雜誌好色客(Hustler)以嘲諷手法描述牧師法威爾和他母親酒後「發生第一次」,儘管已註明 是虛構文章,但仍被法威爾告上法院。全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判決「好色客」勝訴,理由是公眾人物應容忍刻薄、激烈的言論;儘管會有言論讓人不悅,但 這不構成壓制言論自由的足夠理由。

 

 

【2012/08/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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