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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1-12-05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原條文

http://www.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2.html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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