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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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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01-12-05 |
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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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原條文
http://www.law995.twlady.com.tw/lawbookB02.html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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