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2/12/23/NEWS/SOCIETY/SOC6/7585147.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12.23

 

依照司法院的設計,大法庭不是法官的「專利」,檢察官或打官司的民眾對於法律見解有歧異的案件,都可以聲請移送大法庭審理大法庭原則要開庭辯論,且自己作判決,不再發回,以達到定爭止紛的結果。


以刑事案件為例,大法庭的運作流程如下。當最高法院某一個刑事庭審理案件,發現他們的法律見解和過去的裁判不同,必須先以書面徵詢其他刑事庭的意見。


如果不同的刑事庭可以協調達成共識最好,就依共識作判決;否則承辦案件的合議庭就要寫明理由,經大法庭許可,將案子移給大法庭審理。


除了審案的法官,案件上訴到三審的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被告,也可以聲請把案子移到大法庭審理。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大法庭運作流程,與刑事案件相同。


大法庭受理後,可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原則上都要開庭辯論;最重要的是自己判決,除非顯有必要,不讓案件一再發回。而且大法庭的判決見解,下級審必須受拘束,不能再「各吹各的調」。


大法庭由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與原來案件的承審法官及經法官會議選出的法官代表,一起組成合議庭;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的律師、代理人,應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


至於不能上訴三審,二審就確定的民刑事案件,司法院將修正民刑事訴訟法,讓二審法官可以就有歧異情形的案件「跳級」,聲請由大法庭審理,以達到統一見解的結果。



【2012/12/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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