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全國法規工作小組 < law@mail.moj.gov.tw >

 

訊息摘要 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2-06-05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6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 條條文


第 14-1 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
           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uo094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