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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 newtalk 2013.01.07 謝莉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53、80條之2及87條之1法律修正條文,將來除了非營利組織外,政府機關、各級學校、視障者或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重製出版品,並和其他視障者之間彼此分享該重製物,大大降低重製成本。同時,也讓國內的感知功能障礙者如視障、聽障者能進一步擁有資訊近用權。


據世界盲人組織在2003年調查發現,全球有3億多的視障者,有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受5%的資訊。這樣的現象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宣示的「無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及充分且有效地參與及融入社會」原則。


為積極回應視障者的閱讀困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期待改變著作權的「限制」及「例外」規定,解決視障者前述閱讀障礙困境,以促進障礙者接觸及使用相關著作。


去年6月17-18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摩洛哥馬拉喀什訂定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的馬拉喀什條約」,除了限制著作權人的重製權、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外,主要以鼓勵各方建立平台、分工合作、資源共享及跨境流通,以利視障者接觸資訊。至於對著作權人權利之限制,以及是否另外給予使用報酬,則由各國國內法自行決定。


提案立委陳節如表示,這次國內著作權法相關條文的修正,核心精神就是參考馬拉喀什公約的內容,希望使各種出版品能更快速、普及的為特定身心障礙者提供重製物,增加其接觸資訊的機會。


陳節如說,和馬拉喀什公約有關的修法共有4部,包括著作權法、圖書館法、學位授予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修正案的三讀將引導也影響著其他3個法案的修正進度。


原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僅能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視障、學習障礙及聽覺障礙者的使用重製出版品,修法後的重製權利擴大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礙者個人或其代理人」得以進行重製,可以重製之個人或單位之間也可以互相分享重製物。


至於新增第80條之2第9款(防盜拷措施之除外條款)讓依據第53條目的而進行重製的行為在防盜拷限制規定中排除。而在第87條之1,也排除了為第53條合理使用目的跨國輸入重製物的法律限制,進一步增加視障、聽障等感知功能障礙者的資訊近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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