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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歌手齊秦與主張擁有他多首歌曲著作權的環球音樂出版公司打官司,爭回大約在冬季、冬雨、狼、九個太陽、玻璃心廿七首歌曲音樂著作的財產權。最高法院昨天駁回環球公司的上訴,判決齊秦勝訴定讞。


齊秦起訴指出,引發爭議的這些歌曲,多半是他於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獨自或與他人的共同創作,在錄成專輯後,他只把錄音著作權授權給老東家「綜一公司」,並沒有把公開演奏、播送等音樂著作的財產權一起讓給綜一。即使後來寶麗金收購綜一,再與環球音樂出版公司合併,權利仍屬於他。


環球公司卻認為,當年綜一公司出錢聘用齊秦完成這些歌曲,已取得詞曲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等權利;齊秦廿多年都未主張權利,可見他知道著作權已轉讓,現在提訴訟不但違反法律安定性,該公司受讓綜一公司權利至今多年,依時效規定已取得著作權。


一審判決齊秦敗訴;二審翻盤,環球公司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齊秦勝訴確定。


定讞判決指出,著作權的取得,由剛立法時的註冊登記,修正為目前的創作保護制度主張擁有著作權的環球公司必須提出擁有權利的證明。環球公司雖提出綜一公司出資聘僱齊秦創作的證明書、轉讓證明等文件,但法官認為上頭的簽名樣式及印文有多種樣式、種類,在沒有其他證據下,無法判斷是由齊秦簽名轉讓詞曲著作權。


對於環球公司時效取得的主張,法官認為,如果承認第三人行使著作權一段時間後就可以獲得著作權,無疑鼓勵他人不必創作,以逸待勞,將重挫著作人的創作誘因,人類智識文化資產如何永續發展?綜合各項證據及法律規定後,判決環球公司敗訴。




【2014/01/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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