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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02073

 

訊息摘要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3-01-15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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