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4/2/8/NEWS/SOCIETY/SOC6/8471460.shtml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4.02.08 03:39 am
 

冤獄賠償,現在由國庫支付,未來可轉嫁由保險負擔。在高檢署的要求下,產險公會已研發出「刑事執行人員責任保險」,理賠檢察官與書記官執行刑事案件當事人時「算錯刑期」的風險。

產險公會理事長戴英祥昨天說,台灣法律制度完備,但誤判刑期還是時有所聞,在高檢署要求下,金管會要求產險業研發新保單,轉嫁「冤獄賠償」案件向檢察官的求償風險;目前已有兆豐及新光產險開發相關保單,近期會送到保險局,核准後,最快在今年內會推出。

產險公會意外險委員會祕書林榮宗指出,按照「刑事補償法」,若檢察官或書記官計算錯誤當事人刑期,例如當事人只要坐一年的牢,但檢察官算錯為兩年;事後若證明,當事人「多坐一年的牢」,這一年的賠償每天約三千到五千元,會先由國庫支付,政府再向有過失的檢察官或書記官求償。

林榮宗表示,刑事執行人員責任險,就是將檢察官「算錯刑期」的風險轉嫁給保險,若確定某刑事案是「冤獄」,國庫在支付受害者賠償金額後,將改為直接向保險求償;但前提是,誤判刑期的檢察官須先行投保,若保額一百萬元、年保費要三千元。

由於檢察官多半「非故意」算錯刑期,有了這張保單,應該可以「保心安」。

產險公會表示,根據調查,全國約有近兩百名檢察官與書記官都表達有投保意願;但有些書記官也說,薪水不高,希望保費不要全由自己出,想爭取由其他津貼來負擔部分保費。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法務部表示,「刑事執行人員責任險」保險對象是各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五個高分檢的執行科檢察官和書記官,保費由檢察官及書記官自付,沒有強制投保規定,也可以不保;投保人若不小心出錯造成當事人損失,將由保險理賠,無須執行公務者理賠。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說,法院的民事執行人員目前已有責任險保單,在強制執行民事案件,例如查封財產、拍賣房地產若有疏失,造成民眾損失時,由保險公司理賠。

吳陳鐶解釋,依現行制度,算錯刑期或執行不當造成受刑人白白坐牢,受刑人可以請求冤獄賠償,由國家先賠償,再回頭向造成錯誤的執行科檢察官、書記官求償。未來檢察官或書記官買了責任險後,若不小心出錯,就由保險公司理賠當事人的損失;檢察官、書記官不會再面臨國家的求償。



【2014/02/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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