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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90773.shtml

 

 

提審法新制今起上路,今後民眾只要法院以外的任何行政機關逮捕、拘禁,都可以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大聲說出「我要見法官」;司法院長賴浩敏上午強調,提審法提供人民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管道,是人權進步的重要指標。

 

司法院上午舉行新制上路記者會,同步發表「我要見法官」的廣告,藉由岳飛遭秦檜陷害逮捕的歷史故事,帶出提審法新制保障人權的精神。

 

我國的提審法早在憲法施行前的民國24年即已制定,但根據司法院統計,在本次修法前,提審成功的案例非常少,在聲請提審的案件中,只有約3%因提審成功而 重獲自由,主要是過去司法實務普遍將聲請提審的對象侷限於刑事被告使得提審法保障人民,免於受公權人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的功能,幾乎難以發揮。

 

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表示,新制的實施,使得人身自由的保障更為周延。她舉例,外籍勞工、強制住院的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受悔過處分的軍人等,不分本國或外國人,包括本人或「見義勇為」的第三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

 

蔡彩貞表示,提審是救急的制度,人民聲請提審,以書面或言詞擇一即可,法院認為有提審必要時,應於24小時之內簽發提審票,逮、拘禁的機關,應在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決定是否釋放或送交原執行機關。

 

法界人士表示,提審法新制的實施,主要是規範非因刑事案件,遭行政機關逮捕、拘禁時的救濟管道,適用的法律包括陸海空軍懲罰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關係條例、入出國移民法,及其他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律,都可以聲請提審見法官。

 

 

【2014/07/08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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