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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連線報導】

 

十九名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和研究機構研究員,涉嫌拿不實發票核銷專案研究經費,被彰化檢方依貪汙罪嫌起訴;彰化地院採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認為教授和研究員不屬刑法上公務員,不構成貪汙罪,除四人無罪外,十五人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或詐欺罪判刑。

有罪的十四人因承認犯行,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一月(減刑)到八個月不等徒刑,緩刑二年,應分別支付二萬元至十萬元不等金額給公庫,緩刑期間要接受三場次 法治教育;國立彰師大陳姓副教授,是唯一被認定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學者,他拿研究經費購置筆記型電腦後占為己用,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新北市新店區國揚儀器公司全姓負責人及楊姓妻子涉嫌長期提供不實發票,讓教授、副教授和研究員核銷國科會(現為科技部)或國衛院專案研究經費,共十四案,訂合併執行刑分別為三年、二年,都可易科罰金。

該案輕判關鍵在於最高法院六月廿四日做成「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決議,合議庭認為被告為研究採購器材,縱有參與招標、審標、決標採購程序,亦不具刑法上授權公務員身分,自然不得以貪汙罪論處。

這十九人被控於二○○九、二○一一年間分別向行政院國科會、國衛院申請專案研究計畫後,與國揚儀器公司負責人或業務員私下謀議,利用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二萬九千元至七十四萬多元,再將這些研究經費存放國揚公司,作跨年度使用。

被判無罪的曾姓副教授透過學校表示,「感謝法官了解我沒有犯意」;被判三個月的洪姓主任表示錢沒放進口袋,只是科目登載瑕疵,希望此案就此畫下句點,他不會上訴,讓一切過去。

王姓教授被判六個月,他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他說,此案是大學教授很好的教材,若有難以執行的地方應該循程序修改,「老師本就應用較高道德標準檢視」。

 

 

【2014/08/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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