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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安營造公司二○○八至二○一一年間標到台中市政府卅三件採購案,因當時負責人的小叔在台中市府任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法務部裁罰與 交易金額同額的一億八千五百多萬元。力安營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知有迴避規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判決該公司敗訴。

力安營造公司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衝法)實施以來,第二高的裁罰案;裁罰金額最高的是日新營造廠案。

日新營造廠由莊姓男子開設,莊的弟弟任金門縣議員、縣議長時,日新營造廠承包金門縣政府五億多元工程而被罰五億餘元,打官司已經敗訴定讞,聲請釋憲,也無法翻案。

力安營造的前負責人為劉姓女子,她的小叔許姓男子在力安營造標到台中市政府採購案期間,擔任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違建拆除科科長、建設局管線管理科科長。

合議庭認為,許姓科長為利衝法所指的「公職人員」,劉女為許的兄嫂,劉女擔任負責人的「力安營造」屬於利衝法所指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能和許在職的台中市政府有承攬等交易行為;法務部就力安營造的違法行為,依法科處與交易金額同額罰鍰並無不當。

力安營造雖力辯許並無影響力,利衝法規定不適用於該公司與台中市政府的交易,且該公司也不知有應迴避的規定;但法官認為,力安營造為資本額千萬元的公司,長年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不能以未受告知、不具違法認識等理由主張免罰或減輕處罰。

 

【2014/08/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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