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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案時只要認為被告有悔意,所犯情節輕微,符合輕罪的條件,就可做出緩起訴處分;通常緩起訴都會附帶條件,包括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或服義務勞務、法治教育。

法務部統計,全國各地檢署從二○一○年到今年七月偵結的涉嫌犯罪案件中,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的案件約四成,被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的近四成,獲緩起訴處分案件近兩成,剩餘不到一成是職權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審酌犯罪動機,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可處分緩起訴;期限一到三 年。一名檢察官指出,獲緩起訴處分者大多是沒前科,所犯情節輕微、被告有悔意或經告訴人原諒。他說,刑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民眾不再犯罪,不一定每個犯罪行 為都要以刑責相繩,才會有緩起訴的設計,讓犯後有悔悟民眾不一定被關。通常,獲緩起訴處分者必須遵守一些事項,包括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 向公庫支付處分金、提供四十至二百四十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或毒癮治療等。

這名檢察官指出,現行緩起訴條件多是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付不出錢的就換成義務勞務。但緩起訴期間只要再犯罪或是沒有遵守條件,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並予起訴後交付法院審判。

 

 

【2014/09/0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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