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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聯合報 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司法實務上認為公寓樓梯間供住戶出入通行,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關係,因此仍算公寓的一部分;法官對侵入公寓樓梯間的犯罪行為,都會認定是侵入住宅。法界人士提醒,須挨家挨戶拜訪、推銷的房仲員、推銷員,甚至是記者採訪都要注意,以免吃上官司。

一名資深法官舉例,侵入公寓樓梯間犯強制猥褻罪者,法官會認定是侵入住宅強制猥褻; 侵入公寓樓梯間竊盜,也會被認定為侵入住宅竊盜,兩者會分別被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及加重竊盜罪。

他說,若聽到有人喊救命或聞到瓦斯味,可能發生危險,雖未經同意而進入公寓樓梯間救人,就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無故」侵入;否則,未經同意進入公寓樓梯間,很容易挨告。

律師林俊峰指出,房仲員、推銷員、徵信社甚至是記者,常需要進入他人公寓或大樓推銷、蒐證及採訪,較容易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這些從業人員最好事前須取得住戶同意才進入,以免吃上官司。

他說,討債集團成員為了討債,未經同意進入公寓樓梯間向欠債者討債;或情侶發生感情糾紛,未經同意站在對方住處前的樓梯間賴著不走,也會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林俊峰表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告訴乃論罪,不告不理;除非住戶提出告訴,否則警方不能究辦。

不過他建議,現今公寓大樓住戶間常互不相識,報警提告前最好向鄰居或警衛查證自己見到的陌生人或可疑者是否同為住戶,以免報警後惹出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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