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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圖/張玉音

2011 年5月22日由吳牧青、孫懿柔共同策畫的《美術館是平的》行為藝術,連續五週在台北市立美術館(簡稱北美館)上演,針對當時北美館特展事宜提出質疑,後續 也引發藝文界要求相關單位調查等抗議風波,當年7月底前文化局長謝小韞請辭獲准。然於翌年2012年1月,謝小韞對吳牧青與孫懿柔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範圍包括《美術館是平的》計畫與圖文集、兩人facebook版上的發言、孫懿柔《正治》行動作品、貪食蛇陳情行動劇等,當中對於她個人名譽毀謗的文字、 影像與行為。此官司於2012年4月法官以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獲無罪之不起訴處分;然謝小韞續向法院提出上聲議於同年 5月再度被駁回;謝提出交付審判,同時將「妨害名譽」告訴從刑事轉向民事,並求償200萬元及要求公開登報道歉。這場官司目前於上月中宣判,仍維持憲法言 論自由保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不涉犯罪,判免賠免道歉。

這場官司吳、孫兩人雖已多 次獲得不起訴,然謝小韞從刑事到民事不願放棄的上訴,所求為何?她在受訪時表示對於藝術創作的追求是否能以犧牲別人的尊嚴來成就,她秉持懷疑的態度,「也 許藝術是無法判斷對錯,但行政、法律是講求證據的,藝術不應是在法律外遊走,我針對他們兩人提出的告訴,也希望能夠在藝術和言論自由分野的爭議提出省 思。」另她也列舉除她被告「收賄案」已不起訴,媒體多所引用報導關於監察院對她提出涉有不當利益輸送的「糾正案」,也在其提出訴願後獲得取消原處分,然她 個人名譽卻已因這場事件受損,對於目前「妨害名譽」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她表示諸多相關證據仍有認知上的謬誤,法庭應詳加確認,未來將不排除繼續爭取上 訴。

然此案法官於判決書針對言論自由的判定為:美術館乃一般市民得以親近藝術之重要場所,並以政府預算舉辦藝文展覽攸關社會公共利益,而對於負責執行公務員是 否依法行政或藉由藝術之名行商業利益或從中獲利,尤其北美館承辦高更特展及莫內特展,確實存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程序,因而產生諸多可供大眾檢視、批評之不 合行政規範或違反利益迴避的情事,且在吳、孫兩人出版具爭議的圖文集前,已有相關媒體報導,此事件自屬可受公評事件,兩人以相關行為表達批評與不滿並非毫 無憑據,應屬意見表達的保障範圍。另判決書也針對謝小韞提及監察院對其「糾正案」撤銷原處分的部分,乃因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行為台北地檢署已受理偵 查,依一罪不兩罰原則故監察院將原處分撤銷,待確定不起訴處分發回再續行偵察後,再另為適法之處理,並非是認為謝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因。針對 「藝術與法律」孰輕孰重的議題,孫懿柔表示藝術與法律並非高低關係,而是相互平衡的狀態,藝術的力量就是顯露現實中被忽略的真實,也呼應判決書對於兩人行 為定義為「無非是希望喚起大眾注重此藝術公共議題」的用意。(整理.圖/張玉音)

全文摘錄自《典藏•今藝術》八月號•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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