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97543.shtml

 

在人力仲介公司任財務經理的傅姓女子,因健康出問題,被公司以工作條件變更、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法院以傅女並非無意願工作,認定公司解雇違反勞基法,判她勝訴,除回復工作權,停職期間的薪資也應照付。

桃園地院調查,傅姓女子七年前到一家人力仲介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工作六年後健康出現問題,公司同意讓她休養,財務經理找人暫代,不到兩個月,公司另聘他人擔任財務經理,並以電子郵件告知她「業務性質變更、無法勝任工作」,將她資遣。

她認為公司趁她生病,故意找理由叫她走路,打官司主張勞資關係存在。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指出,傅女擔任的是專業性高階經理人職務,業務停頓會影響公司運作,董事會決議解聘,並未違法。

法官認定,業務變更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在沒有其他工作可安置情形下才能解雇這家公司未做其他工作安排,不符法令。

法官認為,公司無法證明傅女不能勝任工作,且傅女積極表達留任意願,並接受其他工作的安排,沒有「無意願」的問題,認定公司解雇違反勞基法。

【2014/10/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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