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1號
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訂定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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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1號
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訂定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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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
茲制定家事事件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請假
副院長 陳 冲 代行
全國法規工作小組 < law@mail.moj.gov.tw >
■ 法律最新訊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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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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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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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保險法條文(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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