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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釋字第六六六號之後
-- 從女性主義理論看台灣性產業之立法與規範


 
  作者: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莊宇真/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生
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

壹、前言

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公布施行以來,近二十年的時間,在立法者「一方販賣淫亂、另一方價買青春」之價值觀下,從事性交易之買方,不但無須負擔任何責任,甚至在警方取締的過程中,成為性交易賣方被科以行政罰之證人,使得原本已是交易行為中相對弱勢之性工作者,遭受政府公權力的第二層剝削。經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提起針對該條文之釋憲聲請,於二○○九年十一月,台灣大法官終於針對「罰娼不罰嫖」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做出違憲宣告,並給予立法者二年緩衝時間,重新擬訂關於性工作者的相關管制規範。

此次大法官多數意見解釋已明確地表示,只處罰性產業中提供者之規定,係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打破了長久以來公權力對性工作者的合法壓迫,應予以贊同與肯定。然而在系爭條文將失效之際,新的管制規範與措施尚未推出之前,執法者因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執法立場,性工作者的生活因此並未因違憲宣告而有所改善。內政部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三天的時間,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全國二十五縣市年滿二十歲以上成年人為訪問對象隨機抽樣。以民意調查意見為基礎,內政部於今年(二○一○)二月初,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惟該草案中關於性工作者應得配偶之同意,以及將性產業「特區化」的相關措施,受到民間團體以及各界的批評。

欲訂立性產業之管制政策,首先必須考慮性產業在人類歷史文化中的演進過程。自古以來,任憑朝代更迭,從廣義的後宮佳麗三千,直至京城市內之青樓歌舞,無論是在官方或在野的文字書畫中,都未曾缺席。而在這樣特殊的產業中,雖說亦有男性之比例存在,但絕大多數仍以女性為性產業中的提供者,古今中外皆然。因此,本文首先將以女性主義觀點探討性產業文化,針對其正反立論闡述之。

以基進女性主義觀點觀之,性產業使過去傳統父權階級下,透過性宰制以弱 化女性之不平等,因性產業而被合理化,造成女性角色在社會評價上受到物化與貶低。然而亦有其他女性主義學者認為,在過去父權階級社會裡對女性的不平等,原本就存在於社會中的每個面向,並非性產業所造成或獨具者;以性為交易客體本身並沒有包含對女性的歧視與醜化,問題癥結所在應該是該交易是否出自女性之自主意願,倘若政府仍以公權力處罰這些出於自主意願之性交易提供者,不啻是另一種對女性經濟自主、性自主意願之剝奪。

由於婦女權利團體自身的不同立場,因而在推動性產業相關立法政策的道路上,往往無法取得共識,使為性工作者爭取權益與立法之力量大大減弱。事實上,透過觀察性產業於人類歷史文化演進過程中之角色,其遊走於法律邊界、無法禁絕之特性可見一斑;再者,社會大眾之道德價值為一流動之狀態,姑且不論僅與大多數人道德觀感相違背是否足以成為處罰之理由,當社會上之大多數人,已對於性產業之態度觀感有所變革,在該行為未侵害第三人法益之前提下,應該傾向將其納入人民職業自由與性自主權之保障範圍內,始合於國家欲對人民基本權進行限制時之比例原則。

綜上所述,在釋字第六六六號違憲宣告之際,本文將從女性主義理論切入探討,自正反主張中歸納出可能之共識作為以管制取代禁止規範之論理基礎,並參考其他國家之政策與經驗,提出一管制架構模式供政策決定者參考。...MORE


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第186期第5頁 月旦法學雜誌 瀏覽本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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