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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智傑 助理教授  

 

最近台灣大法官司打算於六月十六日,就「狗仔跟拍採訪」這一問題(涉及新聞媒體的採訪自由,以及被採訪者的人格權),將於憲法法庭的釋憲辯論過程,進行網路轉播。這是憲法法庭從八十二年啟用十八年以來的第七次辯論,第一次採取網路轉播。

這個消息一公布,許多學校法律系的師生,都認為這是一件好事,讓學生們可以直接看到整個憲法法庭的辯論,作為一種憲法課程的補充教學。民眾將可看到十五個學識深厚的大法官提出什麼有趣的問題,而雙方律師又有怎樣精彩的攻防。

不過,卻有人提出,大法官開放憲法法庭的直接轉播,似乎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為,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

因此,過去台灣的法院審判,雖然是公開的,但是公開的範圍有限,只有那些有閒有空的人親自到法庭旁聽席,才能真的看到公開審判。由於法庭禁止攝影,所以攝影機不能進入法庭攝影,電視上也看不到法庭審判的實況轉播,一般人根本就沒機會看到台灣的法庭審判實況。至於錄音,也只允許由法院自己錄音,人民在花錢向法院買錄音光碟。

相比之下,美國各州法院,陸陸續續已經開放了法庭的實況轉播,所以民眾可以在電視上特別的法庭頻道中,看到某些精彩大案的實況轉播。例如,美國知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審判,許多人都透過電視看到州法庭上的辯論過程。雖然美國各州已經開放電視台轉播法庭活動,但是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到現在還是非常保守,不願意電視台進入法庭轉播。所以,我們偶爾看到報紙上,針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重要案件的報導,沒有照片,只有記者去旁聽畫的速寫畫。

由此可知,美國就法庭公開的程度,是比台灣開放的。台灣完全禁止法庭的攝影,不過卻允許法庭獨佔的錄音。在過去,台灣出現過幾次重大案件(例如有一次是針對蘇建和三人的死刑案),由於是社會上關注的重大案件,民眾和電視台都很關心,故法院特別例外,由法院自己找人攝影,然後將畫面播放在法院大廳的電視牆上,各家電視台記者再翻拍電視牆上的畫面,轉播法庭的辯論。這種攝影還是由法庭獨佔,而且各家電視台是轉拍電視牆的畫面,畫面色質和聲音品質都很差。

這次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法庭,竟打算直接進行錄影並進行網路轉播,就有人認為,過去其他法庭都不准攝影轉播,大法官位居司法體系最上位階,居然自己決定要開放轉播,是否違反了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呢?司法院對於這種質疑,提出解釋:憲法法庭的進行,並不全然適用法院組織法,且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是禁止人民攝影,並不禁止法院自己攝影然後開放外界觀看。

我猜,司法院大法官中,想必有人認為法庭應該公開,這樣才能受到人民監督。但由於法院組織法的阻礙,所以大法官必須先由自己做示範,將來在再慢慢推廣。基本上,我也同意未來應該全面開放,讓各級法院的開庭,都准許一家電視台進入所有法庭轉播法庭辯論,因為這是人民對法官的一種監督。之所以只准許一家,是為了怕記者們進入法庭亂烘烘、破壞法庭秩序。其實,台灣的法庭辯論很無聊,未來就算開放,也不會有太多電視台想要轉播法庭辯論。大概只有陳水扁貪污弊案等社會高度關注案件,才會有電視台想進去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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