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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6/29/NEWS/NATIONAL/NAT2/6427135.shtml

【聯合報╱柏林特派員陳玉慧/二十八日電】

 

「對德國法官而言,觀審制度作用不大,可有可無。」,德國地方法院法官修士曼受訪時表示,德國地方法院也有觀審制度,但規模與影響力不如美國,德國司法界幾度提議廢除觀審制,但最後仍保留下來。

 

「觀審員可以補充法官不同的審判考量,但以德國嚴謹的司法而言,因觀審制度而翻案的例子實在不多。」修士曼表示。

觀審者又叫榮譽法官,擁有與職業法官一樣的權力,可對被告及律師或證人發問或詰問;多數觀審員並沒有足夠司法常識,有些人為了負責,「發問很多,過程會被搞得冗長複雜。」在德國,各邦地方法院根據法令,在重大案件審判期間可援用觀審員(schoeffen)。

 

一般的情況是,一位法官搭配兩位觀審員,若是兩位法官則召喚三位觀審員,三位法官則需要四位觀審員,觀審員必須對有罪與否及定罪做出決定。

 

任何判決都需要三分之二得票才能定讞,即一位法官兩位觀審員中必須有一位觀審員同意,才算多數同意。

 

德國的觀審員制度是五年一任,各邦司法部門在五年期限前向各界廣召觀審員,各邦條件稍有不同,一般是廿五歲至六十五歲、身心健康的市民,職業也不是司法警界亦非宗教人士,更不是議員或相關政界人士等,而醫療界及葬儀界也被排除在外。

 

觀審人員的出席鐘點費亦是各邦不同,從五歐元至廿歐元不等,在一些邦的地方法院,觀審員遲到或缺席可罰款一千歐元。

 

觀審員在五年觀審期間,必須對所觀審的案件保持緘默,不得評論,但一些觀審員「有時會犯口忌」,譬如私下對親友甚至對媒體發言,造成困擾,這些人一旦被查出,觀審資格立刻被取消。

 

 

【2011/06/2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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