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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選舉期間各種攻擊與防禦的花招百出,有些是實,有些是虛。對候選人及抬轎者而言,強詞奪理,只是為選票,事過境遷,是非都不重要。但對於廣大的選民而言,千萬要回到現實面,瞭解事理與法律規定的真相,不要被似是而非的選舉語言所誤導,在日常生活中誤判了自己的抉擇。

 

藍營立委指控綠營市長候選人碩士論文涉及抄襲其姪女婿陳姓學者發表的研討會文章,還以色筆標出完全相同的片段。綠營市長候選人辯稱論文引用部分,都依學術規定在參考文獻中註明,其姪女婿陳姓學者出面澄清,說綠營市長候選人不但沒有抄襲,還說研討會文章發表前,二人曾共同討論,綠營市長候選人提供不少實務見解,嚴格來說算是「共同創作」。

 

這一來一往的指控與回應,弄得民眾霧煞煞,不易搞清楚孰是孰非。但顯然綠營這邊對著作權法認知尚有不足,越描越黑,越陷越深,有些觀念上的謬誤,需要進一步澄清。

 

一、有「引用」是事實,有沒有「合理使用」才是爭議

 

藍營立委將綠營市長候選人的碩士論文與其姪女婿陳姓學者發表的研討會文章,以色筆標出完全相同的片段,這應該已是明確地證明綠營市長候選人確實有「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的碩士論文。至於這「引用」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要視其是否有「合理使用(Fair Use)」。

 

寫論文不能從頭到尾都是自己的說法,必須旁徵博引,以他人的論點做為自己立論的參證、註釋,才有學術價值。所以,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到底引用他人著作多少是「在合理範圍內」,因為狀況不一,法律無法明確規範字數或範圍,只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訂出四款抽象的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若雙方爭執不下,法院是最後的裁判者。不過,一般人只要遵從孔子對「恕」的教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角色互易,特定的「引用」是否「合理使用」,答案其實顯而易見。

 

二、「合理使用」也該以引號註明出處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所允許「引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卻不允許把別人的著作,當做是自己的著作。所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要以上、下引號(quote),引述他人著作,還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出處(citation),讓讀者知悉哪一些是自己創作部分,哪一些是他人著作,出自何處,以供查考。即使是「合理使用」,若違反註明出處的義務,還是可以依第九十六條規定科以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參考文獻」不是「註明出處」的標準做法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著作權人僅得就「文字」或「圖畫」等「表達」主張著作權,不能將「文字」或「圖畫」等所「表達」的「方法」或「觀念」加以壟斷,否則知識就無法自由流通。

 

因此,對於他人的著作之參考,如果是「觀念」之引用,不會涉及著作權議題,利用人將他人著作註明於「參考文獻」即可,這是學術上之尊重與學術倫理的問題,與著作權無關。若是已「引用」到文字「表達」部分,應如前述,在所引文字作上、下引號,並「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出處,以供查考,光是籠統地將他人著作列為「參考文獻」是不夠的。

 

四、討論是觀念溝通,不是共同創作

 

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並不是所有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完成之著作,就可稱為「共同著作」,必須在主觀上著作人間要有一同創作之合意,客觀上還要各著作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才是共同著作。若只是寫作過程之討論,沒有參與執筆,這是觀念溝通,不是共同創作。

 

「觀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有實際執筆進行「表達」,才是著作人。台灣學界向來弄不清楚這一分野,才會導致一位教授指導很多學生,一年就可以掛名數十篇論文作者的世界奇觀,大家也不以為荒謬。綠營市長候選人縱然真的對其姪女婿陳姓學者的文章有很多觀念上之助益,也絕非「共同創作」,更不能直接「引用」其「表達」,甚至不註明出處。

 

五、碩博士論文該不該強制公開?

 

政治人物的碩、博士論文在選舉期間被拿出來檢驗、批評,中外皆然。每到釣魚台有衝突時,馬英九總統的釣魚台國際法博士論文,都要被拿來檢測其是否言行一致;克林頓希拉蕊有關中南美州游擊隊領袖的大學論文,每次競選也都被拿來作為質疑是否對恐怖活動的同情立場。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對於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同條文「推定」其同意公開發表其論文。不少碩、博士常常在論文明白註明「永久不公開」,以推翻法律同意公開之「推定」,讓其論文不得被公開。很多大學要求應該強制公開碩、博士學位論文,但這必須以法律才能剝奪著作人在著作權法上的「公開發表權」。到底是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重要,還是公眾接觸碩、博士學位論文或論文接受「公眾審查」重要,這次的爭議,再次讓我們思考這議題。

 

選舉是一時的,日子是永久的。政治人物不想懂著作權法,我們不能不知道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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