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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羅介妤/台北報導】
2012-01-10
 

購買預售屋前,最好先詳閱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依規定,消費者有五天契約審閱期,購屋前可向建商索取契約影本,仔細看契約條款,避免在銷售案現場急促簽約。

 

房地產界人士指出,買預售屋前,先要求建商提供建照影本作為簽約的附件,因領有建照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開工;其次,諮詢銀行了解自己到底能貸多少款項,不要被代銷業灌迷湯,以為可貸到高額貸款而隨意簽約。

 

建商給的平面圖,不一定看得到梁的位置,最好要求建商提供完整的平面圖,以免完工後才發現梁的位置不當;消費者也可要求建商提供施工藍圖,了解建案是否有花園、噴水池等公共設施;另外,最好將廣告單保存下來,並將樣品屋拍照,日後若生爭議,可當佐證。

 

律師詹德柱指出,購買預售屋,從簽約到實際交屋約有二、三年的時間,消費者簽約時須特別注意違約條款,以免日後發現房屋有瑕疵或重大問題時,因違約條款的限制而造成重大損失。更要注意建商有無在契約上動手腳,如建商違約卻沒有違約金的規定。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指出,依規定,賣方要在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建商如果沒有依規定通知,每拖一天,按買方已繳價款的萬分之五,以單利方式計算延遲利息給買方。

 

依預售屋買賣契約規定,建商若逾期三個月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違約。他建議購屋民眾,建商一旦出現逾期三個月未開工情形,就要評估建商完工能力,可依約向建商請求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或提前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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