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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2012-02-07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王月蘭監護權之爭,法院今天(2/7)繼續開庭。王文洋一方主張,王月蘭沒失智且非常信任王文洋;王月蘭外甥孫女黃浿綺一方主張她們更可照顧王月蘭。

  王月蘭膝下無子,王永慶長子王文洋雖與王月蘭很親,卻無血緣或收養關係。王月蘭的外甥孫女黃浿綺以四親等身分出面爭取王月蘭的監護權,去年6月向法院聲請指定王詹樣基金會為王月蘭的監護人;王文洋也跟進向法院聲請王月蘭的監護權。

  由於王月蘭的監護權關係到王永慶遺產歸屬,讓監護權官司受到關注。

  去年八月,法官會同黃浿綺的律師進入長庚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單獨詢問王月蘭,王月蘭當時對法官的問題沒有反應,醫師初步認為王月蘭「疑似有失智症」,但因當時王月蘭正進行手術後復健,醫師建議再作評估。後來,法院指派台北和桃園兩地的社工團體訪視。

  台北地院家事庭今天繼續開庭,王文洋委任律師黃斐旻表示,根據長庚醫院的護理紀錄,王月蘭意識清楚,能和外界互動,不是失智,社工訪視報告引述王月蘭的看護和娘家親友證詞,王月蘭「個性傳統、重男輕女」,有「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觀念,曾稱讚「阿洋很乖」,希望將自己所有的東西都給王文洋。

  王文洋的律師團表示,王永慶遺產部分,子女繼承比例已確定,不會因為王月蘭監護權而有影響;另王月蘭分配到王永慶遺產約新台幣200多億元部分,王文洋都是尊重王月蘭意思處理,未影響其他人的權益。

  黃浿綺的委任律師則表示,王月蘭由王詹樣基金會監護,會比個人照顧更好,生活可以護理之家照顧,財產部分則由基金會處理,王文洋照樣可以探視王月蘭。法官庭訊後諭知擇期再開庭。

 

法律教室:

◎ 何謂監護 / 輔助宣告?

家有輕中度心智障礙者、精神疾病、以及失智老人的民眾,97年民法修正,將以往植物人、重度智障者家屬才能聲請的「禁治產宣告」改名為「監護宣告」;並增設「輔助宣告」制度,限制精神障礙或失智程度較輕的人,須在輔助人同意下才能做某些行為(如辦信用卡),以保護其利益。

舊法規定聲請禁止產的要件嚴格,必須到「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程度,讓許多尚能自理的輕、中度心智障礙者、時好時壞的躁鬱或憂鬱症患者、以及罹患失智症、阿茲海默症的老人,無法受到禁治產的保障。

因此在社福團體和法務部努力下,將「禁治產」改為較不具歧視意味的「監護宣告」之外,條件也明修改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能聲請監護的家屬範圍也擴大到四等親內的親屬,堂表兄弟姐妹也可以幫忙心智障礙者聲請,以因應社會上各種狀態之處理,較為周延。

且另外新增一彈性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意思表示能力「不足」者,親屬也可以聲請「輔助宣告」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 監護人
民法第1110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同時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切行為由監護人代理。舊法時期關於監護人之選任,須先以順序決定,不能依順序決定時,法院需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惟鑒於此制度之僵化,97年新修正之民法對於監護人的選定,改由法院依職權選定1人或數人,除大幅提升選定之效率外,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亦更有保障。

民法第1111條之1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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