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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經營亞力山大健身中心集團負責人唐雅君,用會員制的方式在各地分設會館,提供設備廣攬會員經營健身事業,吸金高達新臺幣三億餘元後,在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無預警宣告停業,由於受害的人數眾多,在當時的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檢察官因為案情重大,立接介入偵查,次年的一月十七日便告偵查終結,認為唐雅君與她的妹妹唐心如,共同藉所營的龐大健身事業詐欺,姊妹倆都以詐欺的罪名提起公訴。



第一審的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後,雖然認為她們的詐欺犯罪成立,判處她們有期徒刑。因為過去的行狀還算善良,給她們改過自新的機會,所處的徒刑都宣告緩刑四年,不過要繳交國庫三百萬元。



這件案件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後,最近姊妹兩人的第一審判決都被高等法院撤銷改判,仍依詐欺罪判處唐雅君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妹妹唐心如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原宣告的緩刑卻都被撤銷不存在了,判決所持理由是這件詐欺案受害人眾多,所得金額龐大,如都給她們緩刑,將會使社會的公義天平傾圯,而且民事部分消費者提起的團體訴訟進行中,姊妹倆只願意賠償三千萬元而未終結。照這樣說法,其餘三億餘元勢將成為呆帳,拋給銀行團承受,也非事理之平!由於詐欺罪是二審終結的案件,經過高等法院判決便告確定。臺北地檢署收到案卷後,執行檢察官隨即簽發傳票要姊妹倆在本年的二月一日到案接受執行。屆期只有妹妹一人遵傳報到,當天就被發交龍潭女子監獄執行;唐雅君則以有病在身作為理由,檢具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具狀聲請暫緩執行而沒有出現,實際上卻在當天上午前往監察院陳情,指摘法院對她的判決不公!


殊不知一個人成為新聞焦點的公眾人物以後,一旦在公共場所出現,都會有媒體記者似影隨形地盯著,第二天各媒體都大幅報導她當天行動的相關新聞。檢察官得知後對她自稱有病難以執行,人卻在外「趴趴走」的行止,當然不能視而不見,馬上行文出具證明書的長庚醫院查詢病情,作為要不要准許暫緩發監執行的參考。檢方於本月三日接到醫院覆函,說明唐雅君的病情,若發監執行,「並無直接生命危險」,執行檢察官第二天就將她的暫緩執行聲請駁回,另方面即簽發拘票,派員將她拘提到案,當天就發監執行。這齣抗拒入監執行的鬧劇,才告落幕!


唐雅君在入監以前,面對到訪的新聞媒體還侃侃而談表達示自己不是怕坐牢,只是受到太多的委曲,未來還是會繼續打官司,要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至於受到那些委曲,大概她自己沒說清楚,新聞也沒有提到。在此之前,她曾在自己的《臉書》上說:亞力山大的停業,是抵擋不住金融海嘯、卡債、卡奴對市場的影響,以及遇上不肖份子的詐騙,未能讓該到位的資金到位,她自己絕對沒有欺騙會員,好像錯的責任都在別人,自己一點錯處都沒有!



不管怎樣說法,唐雅君被依詐欺罪判刑確定是無法否定的事實,必須要去面對現實。至於她的還要繼續打官司的說法,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是大有問題?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原則上採的是三級三審制例外的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案件,經過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就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法院唐雅君犯的詐欺罪便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罪名,所以經過高等法院依這罪名來判決,就不得再行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正常的訴訟程序經過高等法院的判決便告走完,這時的判決在訴訟法上稱為「確定判決」確定的判決具有執行力,除了一些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原因可以延緩執行以外,檢察官是不會允許延緩執行的,所以在判決確定以後還說要「繼續打官司,」在正常的訴訟程序下是說不通的。至於她提到的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雖然都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的功能,但因為不屬正常訴訟程序,不是對原判決不服的人想提就可以提起的。

 

如果是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要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列的六款事由之一者,才有開始再審的希望。沒有具體事由,胡寫亂謅,被法院認為再審的聲請違背程序或無理由,法院連再審的門都不會為想再審的人打�! },直接便用裁定駁回再審的聲請。再審的聲請一旦被駁回,就不能用同一理由再行提出聲請。換句話說,一種再審的理由,只有一次聲請再審的機會!

 



非常上訴提起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所以非常上訴審為法律審,不調查事實。所以不可以提起以調查事實作為前提的非常上訴!光是一些否認原判決所確認事實的話,非常上訴審既不調查事實,就難用為非常上訴的理由。

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的審判,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所設的救濟程序。主要目的是在統一法令的解釋至於救濟被告或維護公益,只能說是附隨作用而不是目的。所以只有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才有資格向最高法院提起。對非常上訴懷有夢想的人,只有書具理由,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形,聲請檢察總長提起。提起與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採的是便宜主義,將權責付與檢察總長,檢察總長重任在身,當然不能有求必應草草提出非常上訴,必須要調閱案卷對聲請理由作詳細審核,因為提出的非常上訴理由不夠嚴謹,為非常上訴把關的最高法院,也會將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駁回!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2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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