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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美國律師資格的邱彰,二○○九至二○一○年間,在台灣受雷曼兄弟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委任向各銀行提訟求償,由於她沒我國律師資格,被依違反律師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雷曼兄弟連動債案符合國際法事務,昨天判決邱彰無罪。

法官指出,邱彰被控違反律師法案,遍查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台北地院審判案件後,並未發現類似相關案件,此案可說是我國司法史上首件外國律師被控在我國違法執行業務的案例。邱彰得知判決後十分高興,她表示,將繼續幫雷曼兄弟連動債的台灣受害人在美國討回公道。

判決指出,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二○○八年九月間宣布破產後,台灣有大批投資人損失慘重,邱彰於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三月間,在台灣各地召開或出席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接受民眾委託向各銀行提出民事、刑事訴訟,並收取車馬費和約定賠償金額百分之五至十為酬金。

檢方認為,擁有美國律師資格的邱彰,二○○八年雖向法務部申請許可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但執業限於美國加州之法律或美國採行的國際法事務,由於她沒我國律師資格,因此不能在台灣接受訴訟業務,所以依違反律師法起訴。

不過邱彰主張,雷曼兄弟連動債案受美國法律管轄,在台灣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的銀行,在美國都設有分行,自然也受美國法律管轄,因台灣弱勢投資人無力負擔在美國的龐大訴訟費用,她才挺身幫弱勢投資人討回老本,到香港、美國提告求償,並未違法。

法官認為,在台灣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的銀行,都是在美國簽訂的契約,受美國法律約束,邱彰接受民眾委託打官司,符合國際法事務,因此判決邱彰無罪,全案可上訴。

 

【2014/07/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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