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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小豬寶對"速審法"沒啥概念耶..........

(其實是千言萬語~~~一下子講不完)

還有ㄚ.......小豬寶對~~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是凌遲~~這句法諺有所保留

 

所以就多聽聽專家學者的意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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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卸責? 速審法的魔術數字…  【2009/10/05 聯合報】@

想像下面的場景:洋基與紅襪延長到十五局下半,兩人出局滿壘,兩好三壞滿球數,投出一顆好球帶邊緣的球,全場觀眾都等待主審關鍵性的判決……但是主審遲遲無法做出裁判,最後乾脆宣布比賽取消,紀錄不算!

這樣荒謬的場景當然不可能出現在棒球場上,但卻出現在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草案。其中規定:刑案超過十年仍未判決確定者,法院審酌相關事項認為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者,法院可以判決「終止訴訟程序」或「減刑」;「終止訴訟程序」後,除非發現新事實,否則案件就此確定。此外審理超過六年,發回更審三次以上時,若判無罪三次,不能上訴;若判有罪,嚴格限制上訴,藉此減少案件纏訟。

司法議題冷僻而且專業,加上官方鋪天蓋地的宣傳攻勢,顯然司法院已將「速審法」視為仙丹妙藥,未來強力推動勢在必行。不過該法內容悖離法學理論與實務需求,紊亂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區別,違背審檢分立的制衡原則,實難苟同。

「迅速審判」固然是普世價值,但形諸文字而成為法律條文者,舉世罕見。司法院雖然援引美國法制作為背景說明,但美國「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防止「檢警濫權」,因此提供「司法審查」作為制衡工具。「聯邦速審法」規定:被告逮捕後,應於卅日內提起公訴;起訴後,應於七十日內進行審判等。

遍查「聯邦速審法」及各州「速審法」的規定,絕對沒有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十年後,竟然還可以「終止訴訟程序」!道理非常簡單,因為既然進入審判程序,不管判決「有罪」還是「無罪」,法官的天職就是提供正義的給付,豈能推諉卸責,來個不知所云的「終止訴訟程序」?更誇張的是,地院「法官」必須做有罪或無罪判決,但上級審「推事」卻可以一推了事「終止訴訟程序」,這是什麼法理?

一言以蔽之,「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限制「行政濫權」的司法救濟,司法院的「速審法」卻是包庇「司法卸責」的義務逃避!馮京當作馬涼,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退步言之,假如司法院的方案真能解決案件纏訟,久懸不決的司法沉痾,倒也值得採納。然而速審法草案規定的「十年、六年更審三次」等標準,這些「魔術數字」究竟有什麼學理根據?「六年更審三次」和「七年更審二次」的差別何在?為什麼前者可以適用速審法,後者卻不行?這種恣意的法律歧視,能夠通過憲法「平等權」的檢驗嗎?還不如去看大聯盟的比賽,至少人家的魔術數字都是有跡可循的。

再以社會矚目的「蘇建和案」、「陸正案」為例,如果法官「終止訴訟程序」,被告十幾年的羈押期間,可以請求冤獄賠償嗎?「終止訴訟程序」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既然未做實體判決,為什麼必須發現「新事實」才能繼續審判?

說來好笑,「速審法」的最大反諷不是別人,就是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因為草案第五條規定,被告羈押之案件,法院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但是阿扁的釋憲聲請迄今已逾八個月,遲遲沒有下文,大法官何不按照司法院的草案,自己「速速看」?如果兩派見解相持不下,乾脆來個「終止訴訟程序」,如何?

【2009/10/0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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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速審法立法 讓正義即時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而是凌遲;「刑事妥速審判法」就是要讓司法正義得以彰顯,而且要即時,不能遲到。

多數人對「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樣的說法琅琅上口,然而當自己或親友有案件遭拖延甚久的切身經驗,這句諺語將不再是句無關痛癢的口號,而是像一把利刃,刺穿案件遭久懸未決被告及其親友的心。

「適時審判」、「合理時間內審判」、「速審權」因此成為國際重視的司法人權,且具有普世價值,國際公約及各國憲法多所闡述;我國司法院也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公正、合法、迅速審判的權利。

司法實務上,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是各國經常面臨的問題。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治原則,如果被告的迅速審判權利受侵害,自然應該有所救濟。世界各國為解決這樣的問題絞盡腦汁,但因各國所採法制及司法實務環境有所差異,解決方法各有不同。

舉例來說:

(一)德國:作為減刑事由。被告可以主張因為訴訟期間進行過久,致迅速審判的原則受侵害,要求依法減刑。

(二)奧地利: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若認為訴訟遲延,可向上級法院要求命目前審理的法院於一定時間進行訴訟程序。

(三)義大利:對於法院認定訴訟期間過長以致受害的當事人,給予財產及非財產的賠償,於刑事案件可構成訴訟終止或量刑考慮因素。

法官的天職是提供正義的判決,但案件拖延一、二十年後,法院是不是一定得強迫被告繼續等待一個不知何時才會出現的正義判決?我們可否重新思考,在侵害被告速審權的狀態下,難道已別無他法,必須再繼續侵害被告的速審權?

事實上,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六條提及的「終止訴訟程序」、「減刑」等侵害速審權的救濟方案,歐陸國家討論經年,並非我國獨創,減刑的救濟方案,更早已獲得歐洲人權法院的支持。

【2009/10/0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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