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 字科技」公司負責人日前被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罪名是其旗下「8591寶物交易網」的虛擬寶物交易涉及「吸金」,觸犯《銀行法》與《電子票證發行管 理條例》。同一時間,中國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在美國向證監會申請上市,提出旗下淘寶網等網站高達四成五的成長財報,令人驚艷。這也引起業界的質疑:為何國 外稱為「創新」的商業模式,在國內卻變成「違法吸金」?
根據報導,數字科技因為發行虛擬「T點」供會員先儲值後扣款,涉嫌「違法吸金」達一八六億元。數字科技負責人事後開記者會喊冤說,T點購買是供客戶日後儲 值之用,主要是方便付款,一八六億元是儲值付款,以後將擇期付出;既沒有人受害,又何罪之有?這樣的說法,當然不會被司法人員接受。因為違反《電子票證條 例》發行儲值點是事實、有大筆現金匯入也是事實,兩件事實加起來就構成吸金,違法形式要件已經滿足;至於有沒有被害人,就不是重點了。
台灣電子商務與第三方支付的法規更新緩慢,早已不是新聞。行政院早在一年多前就不斷接獲陳情,希望能加速「第三方支付」法規更新或釋令鬆綁,以利我國電子 商務之拓展。當時最大的障礙就卡在金管會,相關業者在多次陳情未果之後,也開始埋怨金管會主委的保守與官僚;這也是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下台的原因之一。在曾 銘宗接任主委之後,雖在傳統金融業務方面有許多改革,但畢竟電子商務並非其專業,在第三方支付法規鬆綁方面突破便顯得緩慢。這次數字科技的起訴案,或許可 以成為催化劑,讓台灣已然落後多時的經貿商業法規,能及早加快腳步跟上。
從大環境來看,台灣屬於「大陸法系」,成文法規範本來就是注重框架、系統的完整與周延。這樣的法規架構,相對於英美法系的判例架構,的確是比較缺乏彈性的。英美法築基於舊判例,而新事物與舊判例不同,受到拘束的機會當然比較小。
大陸法體系與英美法體系孰優孰劣早有許多討論,難以一概而論;但是對於資通訊等瞬息萬變的科技領域,論者多認為英美法較有彈性、效率,也更能包容科技時代 的種種創新營運模式。在實務上,不但電子商務模式是先在美國出現,其他如APP應用程式的販售、電子拍賣、社群網絡廣告點擊收費、網路叫車、網絡餐廳點菜 等,無一不是在英美國家率先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