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和小豬寶一樣......少一條神經的善男信女
千萬不要去當公務員.......
否則ㄚ~~~~~
========================================
| ||
實施五十年的「冤獄賠償法」,出現首件向失職公務員求償案例。綠島監獄管理員高xx延後釋放人犯十二天,致國家付出三萬六千元冤獄賠償金,冤賠求償委員會認定高有重大過失,須給付國庫這筆冤賠金。 司法院官員指出,向失職公務員求償冤賠金的案例,將督促相關人員更加謹慎辦理羈押、收容或執行事項,以保障人權。 男子鄧xx因犯殺人未遂等案,被判刑五年九月確定。鄧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入監,遇上前年減刑,加上罰金的易服勞役,刑期應到九十七年四月廿九日止,但綠島監獄直到五月十二日才讓鄧出獄。 鄧xx出獄後聲請冤獄賠償,獲准一天賠三千元共三萬六千元。司法院審查後認為執行人員疑有重大疏失,函請法務部查明;法務部調查後認定監獄承辦人高xx將執行指揮書誤判為一般文書,未及時釋放鄧,將高記申誡兩次處分。 司法院進一步要求調查向失職公務員求償的問題,台南地方法院組成的冤獄賠償求償委員會調查後認定高xx有重大過失,必須給付國庫賠鄧的三萬六千元冤賠金;高自認失職,已將三萬六千元匯入指定專戶。 民國四十八年立法的冤獄賠償法,明定執行職務的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發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違法失職者有求償權。 但直到民國九十一年,司法院才訂定「冤獄賠償求償作業要點」,由判決冤賠的法院組成求償委員會,決定是否向失職人員如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監所等人員求償,本件是求償成立的首例。 司法院最近並擬修正相關規定,讓求償委員會加入社會公正人士,不單由法官組成,避免官官相護流弊。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