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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964709.shtml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二讀船舶法修正草案新增遊艇專章,未來遊艇出海若不涉入出境,出海前投保責任險、並填妥相關資訊,再傳真、e-mail或現場向海巡機關報備,就可到海上「玩透透」。

對船舶法二讀過關,曾提修法版本的民進黨立委王幸男昨天表示,這代表海岸政策全面解禁,人人皆買得起遊艇出海,台灣進入全民海洋時代,「家家有遊艇」再也不再是夢。

王幸男指出,民眾可能覺得要像綜藝大哥張菲般有錢又重休閒的富豪,才玩得起遊艇,事實上最便宜的遊艇只要卅萬元,只要有能力購買國產小汽車,就能買遊艇出海;且若能落實各港口廣設停泊及拖吊設備,屆時「只要有塊地就可放遊艇」,將可省下大筆泊船租金及維修費用。

主持朝野協商的國民黨立委楊麗環也認為,船舶法修正後,將有助提升台灣遊艇觀光市場、帶動台灣船舶製造業,以及開放藍色公路。

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船舶法已多年未修,此次大幅修正,共102條條文,為顧及議事調配,因此規畫周五三讀;依立院職權行使法,三讀時除非發現違法違憲,否則僅能修正文字,並不影響「海洋解禁」的修法方向。

修正後的船舶法重新定義船隻,增加了遊艇、自用遊艇、非自用遊艇、水翼船、氣墊船及高速船等類別,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七十條遊艇活動出海報備規定,遊艇用途限娛樂或海釣用,不得經營客貨運或漁業。

第七十一條除規定須投保責任險才能出港,另為因應未來遊艇可能大增,規定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

【2010/11/1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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