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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 law104@yam.com >

文/簡榮宗律師、陳姿樺律師 

 

據媒體報導,法國知名品牌愛馬仕,日前對台灣品牌BANANE嬌蕉包生產公司提起訴訟,認為台灣公司生產的嬌蕉包與愛馬仕生產的柏金包,不僅外型雷同,商標圖樣也相似,侵害到愛馬仕公司之商標權而據以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柏金包與嬌蕉包兩相角逐的戰場已從時尚圈蔓延到了法律面。



究竟台灣嬌蕉包生產公司使用之「BANANE商標」是否對愛馬仕商標權人構成商標侵權?而嬌蕉包的外型與柏金包極為雷同,又有無其他法律問題?以下即分兩部份探討之:



(一)商標近似部份

柏金包使用之「愛馬仕商標」圖樣係「以馬拉車,馬前方站立一車伕,圖樣正下方書寫HERMES」,而嬌蕉包使用之「BANANE商標」圖樣係「以兔拉車,車上載一根香蕉,圖樣正下方書寫BANANE」,後者是否違反商標法規定?

按商標法第61條第2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再按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而本件情況,即可能構成前述「使用近似商標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

然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定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兩商標是否近似之判斷以:
1.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為準。
2.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
3.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

再按相同審查基準,兩近似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情事,判斷以:
1.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
2.商品之相關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即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

綜上,本件嬌蕉包使用之「BANANE商標」,若以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所施以之通常注意,就商標圖樣整體觀察,愛馬仕使用圖樣為馬,應不致與BANANE使用之兔子圖樣混淆,更何況BANANE商標中兔子拉的車上還放了一根香蕉,詼諧逗趣的模樣整體而言應不致與愛馬仕商標發生混淆誤認之情況。因此,應不致於構成商標之侵害。



(二)外型近似部份

嬌蕉包在外型設計上與柏金包極為雷同,唯一可茲區別者,前者本於環保時尚之需求,包包的材質係以「帆布」為主,而柏金包材質則以「皮革」為主。然而,此種販賣近似商品之方式,卻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再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之處理原則第十六點:「下列各款情形,於未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得以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之:(一)襲用他人著名之商品或服務表徵,雖尚未致混淆,但有積極攀附他人商譽之情事。(二)抄襲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外觀,積極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對競爭者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綜上開規範,本件爭議之「嬌蕉包」與「知名品牌愛馬仕生產之柏金包」除了在材質上有差異外,其他外觀幾乎完全雷同,縱不符合仿冒要件,亦極有可能有「積極攀附愛馬仕商譽」之行為,對愛馬仕公司造成不公平競爭結果而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因此,相關業者於執行創意時,仍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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