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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香港最高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廿四日針對香港已故富婆、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遺產爭奪案,駁回與龔家爭奪遺產的商人陳○聰上訴申請。陳○聰除了在這場千億爭產案最終敗訴,還因涉嫌偽造龔如心遺書,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陳○聰廿四日並未親自出庭,而是由他的委任律師團代表,律師主張陳○聰所持有的二○○六年遺囑是真的,遺產金額龐大,當事人有權提出上訴,但法官認為,陳持有的那份遺囑是偽造的,駁回上訴請求。由於終審法院是陳○聰最後上訴機會,廿四日的判決意味這樁爭產案爭訟終於了結。對於這項判決,陳○聰表示尊重,但也重申未偽造遺囑,他將與律師研究下一步行動;華懋慈善基金會代表律師何○基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高興,相信這已是最終判決,陳○聰沒有其他法律程序可走。曾是亞洲第一富婆的龔如心,二○○七年因卵巢癌過世,她生前與風水師陳○聰關係密切,陳在她過世後拿出一張宣稱是龔如心二○○六年簽下的遺囑,當中指定陳為遺產唯一繼承人,龔如心家屬提出另一份二○○二年定的遺囑,表示龔如心的意願是將遺產交付華懋慈善基金會信託用於慈善,引發兩造纏訟爭奪遺產。龔如心遺產估計達一千億港幣(約台幣三千八百億元),加上陳宣稱兩人是情侶的關係,以及偽造遺書等傳言,讓這樁爭產案多了性與犯罪的色彩,備受關注。香港高等法院去年認定陳所持遺囑為偽造,龔家手上那份才是真的,判決陳○聰敗訴,陳提出上訴,今年二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陳再向終審法院聲請上訴。陳也因此案於五月被以涉嫌偽造文書罪起訴,二千萬港幣交保,將於下月出庭,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十四年徒刑(自由時報100年10月25日報導:龔如心遺產 風水師拿不到)。

 


【疑義】

按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之規定,遺囑人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仍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規定,遺囑違反前開特留分規定者,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又民法第1189條固也規定,遺囑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方式之一為之,不以公證遺囑為限,惟前開五種遺囑,仍應依民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以及第1190條以下之規定為之,遺囑效力始不受質疑,偽造之遺囑被認定為無效,自屬當然。

 

更甚者,被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916號判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某甲前與上訴人為分割遺產事件涉訟,其敗訴之原因,固係由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之故,而非由於上訴人偽造遺囑分約之所致,但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消滅時效完成後,非經回復義務人以此為抗辨,法院不得據以裁判,假使上訴人在分割遺產案內,不以某甲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為抗辯,而根據遺囑分約,主張某甲無權繼承遺產,則某甲分割遺產之訴有無理由,即不得不以遺囑分約之真假為解決之關鍵,是系爭遺囑分約之偽造,並非不足生損害於某甲之遺產繼承權,上訴人所持此項遺囑分約,既屬偽造,自無解於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26 年上字第 2731號判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而言,至此項文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所不問,甲婦之遺囑,如確係上訴人所偽造,縱使其時甲婦因嗣子某乙已經成年,無權處分遺產,其出捐行為於法不能生效,但某乙如誤認該遺囑為真正,且以繼母既經出捐,迫於社會上孝親之通義,不再主張權利,即不無因此而受損害之虞,自不能以該遺囑於法無效,不能發生損害,認為與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不合。」之意旨,論以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嫌,也不意外。

 

是本案報導若屬實,而且發生在我國,陳○○所持遺囑即被法院認定為偽造,則法院判決其敗訴,也不意外。另陳○○所持遺囑縱屬真正,在台灣也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所以該遺囑雖指定陳為遺產唯一繼承人,應得特留分之人,也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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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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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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