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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行銷公司負責人向雅虎奇摩網站購買廣告,光一天的點閱率,廣告費就高達約一萬四千元,懷疑是對手雇用「網軍」點擊,意圖讓公司開銷過重;新北地檢署調查,點閱廣告的十九人均不清楚自己電腦的IP位址為什麼會有點閱紀錄,作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指出,「妨害電腦使用罪」是針對無故以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電腦或網路設備,致生損害他人或公眾的行為;朱的公司電腦設備既沒有遭受干擾,購買廣告原本就是要讓人瀏覽,即使確實有人聘請網友點擊,只要並非使用惡意程式,仍不構成犯罪。

 

新北市一間創意行銷公司今年三月為了宣傳貸款服務,向雅虎奇摩網站購買關鍵字廣告,但在一天的三個小時內,點閱率竟密集達八十次,導致廣告費暴增;朱姓負責人懷疑是公司競爭對手出動「網軍」,或使用網路封包洪流惡意程式。

 

朱姓負責人將廣告下架,對該時段所有點擊的網友提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新北地檢署依IP位址查出共有十九人點閱該廣告,包括家管、會計、工程師、博士研究員、退休人士、房地產老闆、生技公司廠長等。

 

十九人年齡從廿四歲到六十一歲不等,紛紛從雙北市、花蓮縣、新竹縣等地趕往新北地檢署應訊;眾人均表示沒有聽過這家行銷公司,沒有點閱這廣告,不清楚為什麼IP位址會有紀錄。

 

檢察官認為,這十九人的網路曾經分別給員工、家人或客戶分享使用,難以證明確實為這些人點擊;就算十九人真的是「網軍」工讀生,三小時密集點閱廣告,在正常瀏覽的情況下,亦不會有刑責。

 

【2013/11/18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網站廣告3小時點閱80次 行銷公司控告19人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302191.shtml#ixzz2ky5ua6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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