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1/12/13/NEWS/NATIONAL/NAT5/6777729.shtml
【聯合報╱記者許紹軒、王文玲、何定照/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未來因聲請判決離婚或家暴官司延伸而來的子女監護權及贍養官司,都統一由家事事件法院審理,不需交由不同民事訴訟法庭審理,可減少訴訟時間,並避免裁判矛盾。

 

家事法也納入DNA鑑定。該法規定,如果聲請的當事人能夠提出懷疑血源關係的事實,家事法官必要時可依職權要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DNA鑑定或其他醫學檢驗。

 

家事法也對家事法官的背景提出規範,「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家事事件法中規定,家事官司除影響夫妻雙方外,也影響未成年子女,家事法庭新設家事調查官和社工,協助家事案件審理,社工也可陪同未成年子女出庭表達意願。

 

而常見家事糾紛是父母為子女意願各執一詞,家事法明文規定,「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所謂有程序能力的意思是,雖然滿七歲的未成年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但對與自己利害得失相關之事,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表達能力,保障滿七歲未成年人的法律權利。

 

這次立法也創設社工陪同、家事調查官、程序監護人、履行確保及交付子女並會面交往之執行制度,而對跨婚姻所涉及的司法訴訟,也特別明定只要夫妻一方為我國籍,或雖為無國籍人,但在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在三讀通過後舉行記者會,感念歷經十年寒暑,終於誕生首部家庭紛爭專法,呼籲司法院往後應廣邀專家學者協力制定子法,完善家事事件處理程序。

 

婦女新知基金會則抗議審理不公開原則等項,認為將使當事人在開庭時遭法官羞辱;但台灣女人連線認為,如此可避免弱勢當事人因不熟法律導致暴露隱私,並無不妥。

 

【2011/12/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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