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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3/12/20/NEWS/SOCIETY/SOC6/8372852.shtml

 

陳姓男子去世後,名下不動產由兩名兒子辦理繼承;兩人的繼母沒分得財產,提告請求塗銷登記。一審認為繼母和陳父在自家結婚,沒有公開儀式,婚姻不成立;二審發現兩人結婚時家中大門開著,鄰居經過還探頭說「恭喜」,屬公開儀式,改判繼母有繼承權。

 

繼母提告主張,十九年前在新北市永和五樓住處和陳姓男子舉行婚禮,邀親友到家中聚餐,當天雖沒掛囍字、囍帳,但親友都知道出席目的,證婚人也有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兩人共同生活十多年,因工作忙碌,一直忘記辦結婚登記。

 

「訃聞上寫『護喪妻』就是我,」她拿出訃聞表示,老公死亡後,老公和前妻所生的大兒子不僅否認她是繼母,還私下將老公的不動產繼承登記到自己和弟弟名下,侵害她的繼承權。

 

「結婚怎麼可能連一張照片都沒有?」陳的大兒子告訴法官,繼母所稱的「結婚」只是朋友間聚會,當天沒拍照片,不符「結婚」常情;兩人結婚十六年,怎可能沒時間辦結婚登記?另外,繼母仗著自己是長輩,掌權處理父親喪事訃聞,不代表他承認兩人有婚姻關係。

 

一審法官指出,依舊法「儀式婚」規定,結婚須有公開儀式,使他人「共見共聞」,婚姻才能成立。陳在自家結婚,該處屬封閉場所,又沒掛囍字、囍帳,他人無從認知是「結婚」。一審判繼母敗訴。

 

繼母上訴;鄰居證稱,當天經過陳家看到大門開開的,裡面在宴客,詢問才知是結婚;他不但道恭喜,還包紅包給新郎。陳的小兒子說,父親曾提及結婚,死前也交代好好照顧繼母,他認為繼母有繼承權。二審法官改判繼母有繼承權。

 


 

【2013/12/2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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