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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455917.shtml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2.10.26

科技等行業挖角、跳槽不稀奇,但若帶走、洩露原公司商業機密,未來得擔負刑責。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營業秘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增訂洩漏營業秘密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五年、併科千萬罰金;洩密到國外最高可併科五千萬元罰金,相關公司也難逃罰金制裁。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近年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案,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營業秘密為智財權策略布局的一部分,請經濟部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


例如友達光電兩名前高階主管被控離職之後,將友達關鍵技術文件洩漏給大陸企業;經濟部長施顏祥對此表示,企業對企業竊取秘密是「非常不友善的動作」,但目前僅能引用刑法相關規定,有其侷限。


依草案,如果在國內洩密,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萬到一千萬元罰金;如果洩密到國外,將加重罰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到五千萬元罰金。草案也規定,本罪屬告訴乃論,官員解釋,將有助原公司「策反」涉及洩密的離職員工。


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定義,草案也明確規範:包括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不正方式取得,並使用洩漏;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沒有經過授權或 逾越受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持有營業秘密,經由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燬,卻沒有刪除、銷燬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2012/10/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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