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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455898.shtml

【聯合報╱社論】

2012.10.26

林益世案起訴書證實,東窗事發後,林母耗了兩小時將九十五萬元美鈔在燒冥幣的金爐中燒掉,再將灰燼倒進抽水馬桶沖去;想像這一幅荒謬又驚悚的畫面,國法的威嚴,及貪官汙吏的喪膽狼狽,彷彿盡在眼前活現。


本案起訴書針對何謂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提出了相當完整且有力的論證;倘若檢方的意見獲得法院支持,則未來對高官、立委等國家頂層政治人物的操行,必將產生強大的拘束,所謂「服務選民」、「關心、關切」等等行為,只要與利益掛鉤,恐怕就有違法嫌疑。


檢方首先參照最高法院的見解,界定「職務上之行為」指出:凡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 力所及者就算。又進一步分析,何謂「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檢方就事務官和政務人員作出區分:事務官依法定職務權限為據;政務人員則因政策決定 影響之層面甚廣,祇要其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且依該公務員之身分地位所產生實質上之影響力所及者即可,不以該政務人員親力親為為必要。


檢方接著舉例指出:地方政府的課長級,依其職務列等表等所定之職務類別,來判定其職務範圍;但民選首長綜理縣(市)政務,依法享有統轄代表權、組織權、人 事任免權、財政權、法規權及重要委員會之主導權,又負有兌現政見之承諾,所轄各局(處、室)政務莫不與其職務有關連性,雖非親自掌理之事務,但其身分地位 已足以形成一定程度實質上之影響力。


那麼,不同層級的政務人員,判定標準又如何?檢方認為,層級越高,其監督事項、性質、範圍之職權抽象程度越高,以立法委員或行政首長而言,不能狹隘地僅以 「憲法」或「法律」明定為限;凡行政規章、機關內部規定,或附隨公務員職位與其職位密切相關的一切事務,不論其為民意代表,或承辦人直屬長官,也不以有最 後決定權為限,均應認為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


檢方並以日本前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所涉之洛克希德案件為例指出:田中角榮收受賄賂後,要求運輸大臣對全日空航空公司推薦選購某特定公司生產之大型客機,日本 最高裁判所認定,雖然法無明文規定運輸大臣對航空公司推薦選購某特定公司生產之大型客機係其職務行為,惟依行政指導之原理,仍應屬於其職務權限,而總理大 臣對於國務大臣有任免權及指揮監督權,其所為要求亦屬於總理大臣之職務權限行為。


建立以上理論架構後,檢方對林益世於立委任內索賄的行為作出論斷:一、中鋼是經濟部具有實質決定權的公司;二、立法委員依憲法及其他法規,對政府各部門有 質詢權、預算權等,為經濟部等政府機關「敬畏及重視」;三、林益世於立法委員任內尚身兼國民黨之政策會執行長,於立法院對於各單位預算、法案等爭議之朝野 協商中扮演折衝、協調之關鍵性角色,又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委員,負責排定院會議程,所有院會討論議案均需經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方得經 院會討論。從而,林益世在地勇案中,因對中鋼具有實質影響力,其索賄即構成職務上行為受賄罪。至於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任內,以安排中鋼人事為向地勇索 賄之藉口,檢方亦參照「層級越高、抽象程度越高、不以有最後決定權為限」等理論,而均判定為職務上行為。


以上特偵組檢察官的論斷,可謂近來對如何判定國家頂層政治人物貪汙行為,最詳細也最嚴謹的一次理論建構。若依此見解,陳水扁尚未判決確定的諸多案件應屬有 罪固無論矣;未來立委與行政首長間,無論就國營事業人事、經營管理、法案協調等等,只要涉及利益,就有違法之嫌,例如尚未判決定讞的中藥商公會、牙醫師公 會行賄案就是一例。平情而論,檢方所採為嚴格說,但就國情而言,應是符合當前情勢需要的,可以肯定。


略附一筆的是,本案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首宗起訴案,亦足為貪官汙吏懼。

 

 

【2012/10/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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