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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文

 【新聞疑義】抽獎券丟了,豪宅得主怎麼辦?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主辦單位發包王副理黃○○表示,依照原先領獎辦法規定必須在公告一個月內「攜帶兌獎聯和雙證件」領獎,但龔先生主張他就是房屋得主,當初已透過網路登錄身分證字號,只要能證明他就是本人,在沒有任何人拿出同一流水號兌獎聯,主辦單位應過戶給他,在遭拒絕後,他因而寄出存證信函循求法律裁決。主辦單位請來的律師表示,民法中附帶條件的贈與,得獎人必須履行主辦單位事先的規定與要求。黃○○則表示,「法院判決下來應該給他,就會照辦,不會再做任何上訴動作。」。對此爭議,消基會台中分會前主委、義務律師桑○○指出,持兌獎存根聯兌獎,是針對沒有留下身分相關資料的不記名抽獎方式(如樂透彩),但留有身分資料的抽獎,一旦抽出,只要身分確認,不會出現一獎多兌,不會影響到贈獎結果與主辦單位贈獎的意願,主辦單位不應苛求一定要有兌獎聯才能領獎(中時電子報99年11月5日報導:抽獎券丟了 豪宅得主循法裁決)。

 


【疑義】

此問題,有以下兩種說法,何者為是呢?茲分敘如下。

【甲說】
依照原先領獎辦法規定必須在公告一個月內「攜帶兌獎聯和雙證件」領獎,民法中附帶條件的贈與,得獎人必須履行主辦單位事先的規定與要求。

【乙說】
持兌獎存根聯兌獎,是針對沒有留下身分相關資料的不記名抽獎方式(如樂透彩),但留有身分資料的抽獎,一旦抽出,只要身分確認,不會出現一獎多兌,不會影響到贈獎結果與主辦單位贈獎的意願,主辦單位不應苛求一定要有兌獎聯才能領獎。

 


【本文解析】

一、 本案得否解為非贈與?而屬無名契約?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參照)。

所謂自己之財產,雖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限,將來可屬自己之財產,亦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241號判例參照),惟無償,乃指未支付對價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528號、67年台上字第2488號判例參照),本案得獎人負有上網登錄資料、攜帶兌獎聯和雙證件領獎及繳納稅款(通常有繳納稅款義務,但個案上則依個案事實而定)等主給付義務,尚難稱無對價,直接解為贈與,尚顯率斷,應認其為互負有義務之雙務無名契約才是。

所以,本案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得否撤銷其贈與?本案贈與人得否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應無審究之必要。惟為解析完整,仍認其為無償贈與,說明如下。

(一)本案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得否撤銷其贈與?

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除「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外,贈與人本就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民法第408條參照)。本案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得否撤銷其贈與?應視是否為「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而定。本案應非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但是否為經公證之贈與,則未明,有待釐清,始得判斷之。

(二)本案贈與人得否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雖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參照),惟係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言,本案贈與人尚未給付贈,縱認係附有負擔(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之贈與,也無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適用。

(三)本案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本案得獎人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消費者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所稱消費者,所以,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二、本案主辦單位得否請求本案得獎人履行其負擔?

按契約成立後,除「附有條件,條件成就後,始應給付」外,當事人自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當事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且有歸責於己之事由時,即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債權人自得依約定向債務人請求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參照),並依其他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規定請求之。

本案領獎辦法規定必須在公告一個月內「攜帶兌獎聯和雙證件」領獎,即係附有條件之先為給付,本案得獎人自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本案得獎人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後,始得向本案主辦單位請求移轉該房豪宅之所有權並交付其占有。
至於本案得獎人逾期未先為給付,本案主辦單位應依民法第254條等給付遲延之相關約定及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


三、本案主辦單位可否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係以有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第177號判例參照)等重大事由為限,始符誠信原則。
本案若係留有身分資料的抽獎,僅因兌獎存根聯兌獎遺失,而未攜帶兌獎聯和雙證件領獎(但其餘已給付),就逕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則違反誠信原則,自是無效之意思表示。

 


四、綜上,解決之道

本案得獎人是否須繳納稅款?報導中未明,以至於無法很肯認地,其非贈與;加上本案主辦單位有無依民法第254條等給付遲延之相關約定及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本案得獎人履行?本案是否係留有身分資料的抽獎?有無公證?本案得獎人是否已履行其餘給付?可能均有爭議(報導中也均未明),逕行訴訟,可能要費很長之時間及金錢,所以建議,先以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為宜。

【新聞疑義】抽獎券丟了,豪宅得主怎麼辦?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主辦單位發包王副理黃○○表示,依照原先領獎辦法規定必須在公告一個月內「攜帶兌獎聯和雙證件」領獎,但龔先生主張他就是房屋得主,當初已透過網路登錄身分證字號,只要能證明他就是本人,在沒有任何人拿出同一流水號兌獎聯,主辦單位應過戶給他,在遭拒絕後,他因而寄出存證信函循求法律裁決。主辦單位請來的律師表示,民法中附帶條件的贈與,得獎人必須履行主辦單位事先的規定與要求。黃○○則表示,「法院判決下來應該給他,就會照辦,不會再做任何上訴動作。」。對此爭議,消基會台中分會前主委、義務律師桑○○指出,持兌獎存根聯兌獎,是針對沒有留下身分相關資料的不記名抽獎方式(如樂透彩)但留有身分資料的抽獎,一旦抽出,只要身分確認,不會出現一獎多兌,不會影響到贈獎結果與主辦單位贈獎的意願,主辦單位不應苛求一定要有兌獎聯才能領獎(中時電子報99年11月5日報導:抽獎券丟了 豪宅得主循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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