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11/3/5/NEWS/SOCIETY/SOC6/6191393.shtml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新北市報導】
 

都以「鱷魚」圖案作為商標的知名服飾品牌法商Lacoste與新加坡商Crocodile,再度為商標鬧上法院。新加坡商不滿法商台灣代理永三公司在商標吊牌中有Crocodile字樣,控告永三公司涉嫌違反商標法。檢方認為新加坡商質疑的吊牌內出現Crocodile文字,位於吊牌底部,文字也相當小而不起眼,處分永三公司不起訴。

法商Lacoste與新加坡商Crocodile不約而同都以「鱷魚」為商標,由於太過類似,曾在國內外引發商標戰。目前外界的分法就是Lacoste的鱷魚頭朝右,而Crocodile的鱷魚頭朝左,後來兩個商標都搭配英文字,誤認的情況才改善。

據查,新加坡商員工在去年的九月底,於板橋遠東百貨公司的Lacoste專櫃中,發現Lacoste所販賣的POLO衫成衣,在衣服商品吊牌中竟然有Crocodile文字,新加坡商認為法商Lacoste代理商永三公司負責人張伯欣涉嫌違反商標法,提出告訴。

檢方根據法商提出的相關註冊資料與衣物照片,發現Lacoste的衣服在領口、左胸及吊牌上,都有清楚的鱷魚商標與Lacoste文字商標,至於新加坡商質疑的吊牌內出現Crocodile文字,不僅位於吊牌底部,文字小而不起眼。

檢方認為,如果永三公司要拿Crocodile作為商標使用,應該是在衣服顯眼處縫製這個文字商標作為標示,才能讓人一望即知,而不是僅在吊牌底部出現該英文字。

由於Crocodile也是英文「鱷魚」之意,檢察官認為永三公司此舉僅是告訴消費者該鱷魚圖案商標的英文是Crocodile,而無積極證據證明有侵害新加坡商的商標權,昨天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2011/03/05 聯合報】@ http://udn.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uo094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