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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1/7/27/NEWS/FINANCE/FIN10/6487588.shtml

【聯合報╱許祺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陳太太問:
丈夫生前投保3000萬元壽險保單,後來向保險公司以保單質押借款2000萬元。請問,丈夫身故後,這2000萬元可當成債務從丈夫的財產中扣除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民眾購買壽險保單,只要持續繳保費,保險公司會把一部分保費用來當作保障、一部分當作現金解約價值;這個現金解約價值除了當作保戶中途解約時,保險公司付給保戶的款項,保戶也可用來當成擔保品來向保險公司借錢,也就是保單質借。

以陳太太的個案為例,由於丈夫生前已向保險公司質借2000萬元,丈夫身故後,保險公司只會給付受益人1000萬元;也就是說,免稅的保險給付只有1000萬元。

要注意的是,保單質借的2000萬元,陳家人不能向國稅局主張是債務,從其他遺產中減除,達到少繳遺產稅的目的。

由於稅法規定,民眾投保的死亡給付免納遺產稅,保險給付也免納所得稅,不少民眾樂於投保節稅,但投保過程若「誤觸地雷」,節稅美夢會變成噩夢。以往最常見的例子,就是以躉繳方式投保高額保單,而且是高齡或帶病投保,就算身故後領到保險給付,國稅局也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當事人是刻意把應稅的現金轉換為免稅的保險給付,對這筆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

另一種情況則是稅法雖然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不過,這僅限於合法的保單。所謂合法的保單,就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保單,民眾如果購買海外保單,因為沒經過金管會核准,相關的保險給付也享受不到免稅的優惠。

最後一種狀況是,如果父親在投保時,自己當要保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則選擇子女,一旦父親往生,家屬又選擇解約,國稅局就會依保單的現金解約價值,計算父親身後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7/2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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