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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音樂人陳明章為了電影「戀戀風塵」原聲帶音樂著作權,和水晶有聲出版社爭訟多年,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聲帶中的「信」、「雨水」、「無悔」著作權都是陳明章所有,加上他原本就有專輯內十二首歌曲權利,陳明章確定奪回「戀戀風塵」整張專輯的著作權。水晶唱片還得支付陳明章廿二萬五千元賠償金。

 

據查,陳明章當時創作十二首「戀戀風塵」配樂,直到一九九三年才由水晶音樂發行原聲帶,當時並加入三首新曲。

 

陳明章隔年和水晶唱片終止合約,水晶唱片授權絕響公司製作原聲帶,陳明章認為三首新曲著作權也是他的,水晶未經他授權發行涉嫌侵權而提告,但台北地院判決陳明章敗訴,陳明章提出上訴。

 

陳明章主張,新增的「信」、「雨水」和「無悔」三首歌曲都由他編曲,歌手和樂團錄音時,他都在場決定歌曲的曲風,事後並支付錄音費用,因此應該擁有著作權。

 

水晶音樂則主張,三首歌都由他們企劃、出資和修改,陳明章雖然參與製作,卻只負責錄音;「信」的歌詞由作家朱天文和吳念真製作,由歌手許景淳演唱,三人都由水晶唱片聘請,著作權自然屬於水晶唱片。

 

法官審理時,水晶唱片出示和許景淳等人簽約的合約書沒有日期,無法證明水晶唱片出資取得歌曲著作權的時間,法官並認為陳明章全程參與製作,並且委由水晶唱片發行,著作權應該屬於陳,判陳明章勝訴。

 

【2011/11/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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