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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12/7/12/NEWS/SOCIETY/SOC2/7219688.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簡姓婦人和王姓情夫投宿飯店,因私生女墜樓而曝光。簡婦的丈夫曾控告兩人通姦,檢方認為他已宥恕婚外情而處分不起訴妻子再犯,丈夫可否提告?法界人士指出,再度通姦應視為「新事實」,丈夫可以提告。

 

刑法第二百卅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限為六個月,「從告訴人知悉時起算」。

 

律師吳孟良指出,所謂的「知悉」,是指丈夫確知妻子的通姦行為,如果只是懷疑,就不算知悉。雖然簡婦丈夫曾提告通姦,檢方處分不起訴;但妻子再次與情夫開房間,應視為「新的犯罪行為」,丈夫可在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通姦告訴。

 

吳孟良表示,刑法另規定,如果配偶縱容或宥恕通姦,就不得告訴;所謂的「縱容和宥恕」,必須要有客觀具體的事實,例如書面或具體證據,證明夫妻早已默認「各玩各的」。

 

以本案為例,如果丈夫明知妻子和情夫開房間,但視而不見;或曾寫下書面同意妻子和情夫在一起,就不得再提通姦告訴。

 

吳孟良指出,通姦罪是刑事犯罪,必須要有嚴格的證據才能成立,例如抓姦在床;如果只有監視器拍到兩人進去旅館,證據仍不夠。

 

但受害配偶可以提民事訴訟,只要有證據顯示兩人交往密切,侵害到被害人的家庭婚姻,就可能判賠。

 

 

 

 

【2012/07/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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